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判决书中,有一起类似的案例。该案中,被告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服刑期间,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多次威胁、骚扰等行为,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证据。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具有了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不构成新的犯罪行为,但仍需要对其进行惩处。崇明刑事律师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一、法律解读
在这起案例中,被告人的行为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即是被告人自愿放弃侵害行为,同时也是受到公安机关的监管和被害人的反抗而放弃了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犯罪中止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经查明具有自首情节并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自动纠正或者及时补救了犯罪后果,取得谅解的;(五)对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放弃或者挽回了错误的后果的。”
由此可知,对于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放弃,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的前提是必须是主观上的放弃,即犯罪人内心确已放弃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而在被迫性放弃行为中,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可能并不清晰。
二、结论
因此,在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中,不能简单地认为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并根据相关法条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判决时,需要考虑到被告人放弃行为的真实性、效果和动机等因素,并综合评估判决。同时,需要强调被告人的放弃行为不能被视为其不构成犯罪,其侵害行为仍然需要受到惩处。
此外,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可以加强监管和保护措施,避免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二次侵害。同时,公安机关和法院也需要加强对被告人的教育和监管,引导其重新认识错误并恢复社会责任感。
综上所述,对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犯罪中止,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并根据相关法条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需要加强对被告人的监管和保护措施,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谐。
在实践中,对于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否认定犯罪中止也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实际案例。
2014年11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案件。被告人于某曾经因为醉驾被判处罚款和吊销驾照,但他仍然多次驾驶机动车上路。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放弃行为具有被迫性,但其多次驾车上路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程度,故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另一起案件是2018年6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名被告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案件。被告人周某因醉酒驾驶被判处有期徒刑,期满后仍多次醉酒驾驶。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人同意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放弃驾驶机动车的权利,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的放弃行为属于真实有效,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判处其缓刑。
以上案例显示,在实践中,法院在认定犯罪中止时,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放弃行为的真实性、效果和动机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属于犯罪中止情形。同时,在判决时,也会结合相关法条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并引导被告人改正错误,回归社会。
总的来说,崇明刑事律师认为,对于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法院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犯罪中止,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根据相关法条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需要加强对被告人的监管和保护措施,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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