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夏天,同案被告罗咏琪与她同住在南昌(Shengli Road)一幢商业大厦一楼一室半的公寓内。在庭审中,被告人老荣之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经法院审查认定,上述两套证据均属真实、合法、相互佐证,并与案件有关,本法院予以确认。宝山刑事辩护律师带您了解相关情况。
被告人劳荣志的供词,证据: 它不记得具体的租房时间,只记得在南昌被绑架前的一两个月。它不记得出租房子的地点,印象是出租房子两次,第一次出租房子是因为地板相对较高而改变了房子,第二次出租房子地板不高,是一个房间一个大厅,我不记得我是通过代理商还是通过外部广告找到的。
证明被告人劳荣枝与同案人法子英共同预谋并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的证据。
一、物证照片及相关调查记录
1、南昌市公安局“(96)洪公刑痕笔字第30号”现场勘查笔录,证明:
①公安人员于1996年7月29日对南昌市东湖区芭茅X巷X号X楼熊X义家进行现场勘验,在该现场北面卧室提取身份证一个、尖刀一把。
②公安人员在南昌市东湖区芭茅X巷X号X楼熊X义家的卫生间浴盆内,发现一大一小两具女尸,小女尸颈部勒有一串有金属环的布带;大女尸颈部、双手、双脚均被捆绑。
③卫生间空地上有深蓝色牛筋包一只,打开拉链见内装两条人大腿、一条手臂。
④公安人员于1996年7月30日对南昌市西上渝亭X号X单元X室进行现场勘验,提取指纹1枚。
⑤公安人员在南昌市西上渝亭X号X单元X室提取蛇皮袋两只、黑牛筋包一只(内装尸块若干)。
2、公安局在犯罪现场从一个装有受害者熊 X 尸体部分的袋子里找到了一把刀和剑鞘。
二、书证
1、报案笔录、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报告表等,证明:1996年7月29日19点20分,熊X苟到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报案,称其儿子熊X义一家三口在东湖区芭茅X巷家中被杀害,熊X义被分尸、移尸,有贵重物品和现金遗失。
2、被告人老荣之手绘熊 x 义家计划,证据: 根据老荣之的记忆,熊 x 义家房屋结构。
三、证人证言
1、目击者张希明(熊希毅的朋友)证实,1996年7月,他与熊希毅在爱乐乐团夜总会演出时,遇到了一位自称“陈佳”的女招待。双方留下联系信息,“陈佳”留下的是6774XXX 座机电话。它对“陈家”的介绍,熊 x 的意思是老板,“陈家”对熊 x 的意思很热情。
其驾车送熊 x 一和“陈佳”回家,是送熊 x一到蟾蜍街附近,然后再送“陈佳”到金龙购物中心附近。随后,熊希翼的司机李佳告诉他,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中午,“陈佳”呼叫熊希翼,熊希翼回电,要求李佳在李佳离开后,将熊送到“新金龙”购物中心与“陈佳”见面。
1996年7月28日下午4点到5点;时间到了,它打了“陈佳”家里的电话,约她出去玩,听到电话里传呼机响了,“陈佳”说有急事要出去。那天晚上8点钟,“陈佳”约她出来,被她拒绝了。当时的“陈佳”二十多岁,身高165厘米左右,齐肩的头发,大大的眼睛,尖尖的脸,曾经穿过一件浅米色的夹克,穿过一条裙子。当年看到通缉照片,可以确定“陈佳”就是Laurence Branch 的通缉犯。
2、目击者李佳的证词和身份证明记录证明,1996年7月28日上午11点左右,熊喜一接到一家空调店打来的电话,告诉他,前几天熊某和张某一起在爱情音乐舞厅里玩,陪着张某一起玩的那个女人,现在想找熊某一起玩。
熊喜一开车到 Jinlong 商业大厦附近的 Nanchang City去见那个女人,他看到的女人身高约163厘米,瘦削的身体,披肩长发,脸有点尖。在那之后,他得知熊被杀了。
宝山刑事辩护律师认为,那个女人是熊某某经常去爱乐舞厅公关的小姐,后来听说那个女人叫“陈佳”。记得当时熊x 伊拿了一个黑色的包,手上戴着一块劳力士手表和一枚钻石戒指,脖子上还戴着一条金项链。经鉴定,李佳能够认出小姐就是本案的通缉犯和原告劳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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