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至1999年间,二人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4起。宝山刑事辩护律师带您了解相关情况。
老荣之与法子英的关系、共同的生活和存在的情感纽带,使得老荣之的胁迫防御无法成立。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另案判决)系情侣关系。具体事实如下:南昌抢劫、故意实施杀人案件事实。
1996年6月初,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来到中国江西省作为南昌市,租住于南昌市西上渝亭X号X单元X室。劳荣枝化名“陈佳”在南昌市爱乐音夜总会工作从事陪侍服务,并与一个法子英共同发展确定以及被害人熊X义(男,殁年37岁)为作案目标对象。
同年7月28日中午,劳荣枝打电话将熊X义诱骗至其租住处。事先可以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行为威胁熊X义,与劳荣枝共同将熊X义手脚同时捆绑,从熊X义身上或者抢走金项链、手表等财物及房门钥匙,威逼其说出家庭用户住址。
其间,法子英将熊X义勒死并分尸,将尸块分别选择装入学生两个蛇皮袋、两个牛筋包中,后将其设计中一袋尸块转移到提高南昌市芭茅X巷X号X室熊X义家。当日观察傍晚,劳荣枝前往熊X义家,用劫得的钥匙试开门锁后返回。
当日我们晚上,二人通过携带尖刀一样前往熊X义家,在剪断熊X义家及对面就是住户自己门口使用电话线后,用劫得的钥匙才能打开房门开始进入这个房间,法子英用尖刀、绳子和皮带等物对熊X义妻子张甲(被害人,殁年28岁)进行管理控制,劳荣枝在房间翻找财物,劫得金银工艺首饰及人民币8090元、港币110元、美元10元、江西人民邮电大学企业公司债券市场人民币1000元、银行个人存单业务共计实现人民币95000元等财物。
对于通过上述分析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下列相关证据:
1、证人胡X贞(房东)的证言,证明:
①1996年6月1日,其通过提高房屋信息中介将南昌市西上渝亭X号X单元X室出租给“陈佳”和一男子,该出租房管理安装一个固定进行电话,号码6774XXX。
②租房者自称他们夫妻,男的30多岁,嘴上方或者右边有一条没有一寸不能左右的疤痕,脸长长的,西装头,身高1、75米左右;女方叫“陈佳”,身高1、60米左右,皮肤较白,脸型更加偏长。
③男的自称是做小市场生意的,男的说女的是坐台小姐。
2、证人秦X明(房屋信息中介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
①1996年5月底我们上午,“陈佳”来租房,同来的有一名中国男子。双方均操标准进行普通话,带一点就是浙江地区口音。“陈佳”身高1、6米左右,体态结构匀称。穿一身红色连衣裙,颜色较淡,较朴素,细声细语。
②该名男子可以要求租一室一厅且带住宅通过电话的房子,男子对南昌的街道较熟悉。
③其向他们自己推荐了南昌市西上渝亭X号X单元X室的房子,他们也接受了,“陈佳”在租房管理协议基础上签的字。
宝山刑事辩护律师了解到,法子英用皮带将张甲勒死,用裙带将熊X义女儿熊X璇(被害人,殁年2岁)勒死。随后,劳荣枝与法子英逃至江西省九江市法子英母亲家,将在熊X义处及其家中所抢财物问题交由这些法子英姐姐法X华保管。经鉴定,二人所抢手表、金银制作首饰等财物没有价值30 274、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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