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永志在起诉书中对四项罪名及谋杀的名称提出异议,辩称在四项罪名中,他是被胁迫的,只是作为一个辅助人员行事,并且抢劫财产,它没有控制权,没有事先与她共谋,对死亡的结果没有刑事责任,没有杀人意图,也没有谋杀。宝山刑事辩护律师带您了解相关情况。
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潜逃,并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行政机关进行抓获归案。
检察署(北爱尔兰)就上述指控提交了证据。检方认定,被告人老荣之等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使一人死亡,绑架两人勒索财产,致使一人死亡,勒索财产人民币7、5万元;以暴力抢劫、抢劫他人财物为目的非法占有,共造成5人死亡,财物价值30274、13元,现金33840元,港币110元,美元10元,江西邮电企业债券1000元,银行存单95000元,欧米茄手表1只,手机2部。
他的行为违反了1979年《人民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人民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违反了《人民中华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杀人、绑架、抢劫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中华民国依法提请法院审理。
被告罗永志的辩护律师提出:
1、公诉机关进行认定的部分事实之间存在一些证据瑕疵和错误。
(1)在南昌、温州抢劫致人死亡及合肥故意杀人、绑架事实中,劳荣枝对于致人死亡的结果既没有事前共谋,也没有参与杀人,被害人系法子英单独杀害的。
(2)公诉机关出示的与作案工具相关的证据存在瑕疵。四起犯罪事实中,公诉机关出示的与作案工具相关的证据均没有实物,也没有出示相应的司法鉴定书,无法直接证明劳荣枝参与杀害七名被害人。
2、检察署(北爱尔兰)在适用法律时犯了错误。
(1)控方指控罗荣智的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而控罪不成立。
(2)抢劫、绑架罪不反对,但不存在“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3)樊子英杀害被害人熊锡义、张家、熊锡轩、梁锡纯、刘锡清、卢、尹锡华等人的行为是过分行为,不应追究老挝的刑事责任。
(4)常州消灭时效已届满。
3、量刑情节。
(1)公诉机关通过举证责任证明劳荣枝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可以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教师意见》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劳荣枝依法从宽处理。
(2)劳荣枝受到法子英胁迫时间参与网络犯罪,且在共同构成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请法庭综合管理全案证据和情节在量刑时予以明确区分。
(3)劳荣柱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一些情节,请法庭量刑时予以学生充分利用考虑。
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劳荣枝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发表意见认为:
1、从劳荣枝与同案人法子英实施四起犯罪的行为管理模式发展来看,二人进行实施的系列案件存在对网络犯罪活动模式的整体共谋。
2、劳荣枝与法子英系共犯,应当对七名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3、结合劳荣枝在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的系列犯罪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应与法子英区分主从犯。
4、虽然劳荣枝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实际上并没有如实全面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宝山刑事辩护律师了解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锡洪、卢旭东、卢锡生、卢锡琴起诉被告老荣志,要求赔偿丧葬费39518、5元、交通住宿费1万元、家属生活费546986元、死亡赔偿750820元,共计1347324、5元,并要求从重处罚罗荣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