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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的债务豁免是否属于诈骗罪?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为您讲解

时间:2023-01-14 11:39 点击: 关键词:上海刑事案件律师,非法债务豁免

  如果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免除他人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是否有财产损失?比如A欠B10万元赌债。在B索要赌债时,A采用欺骗手段免除B赌债10万元。A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被免除赌债的诈骗?再比如,某男子与卖淫女B发生性关系,意图嫖娼并为此付出代价。但发生性关系后,一名男子发现自己身无分文,于是采取欺骗手段免除了B的嫖娼费用(非法债务)。男子的行为对其免除的非法债务是否构成诈骗?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为您讲讲相关的情况。

非法的债务豁免是否属于诈骗罪?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为您讲解

  德国曾有研究如下判例:两名被告人与一名中国妓女之间发生进行性交后,以伪造的货币支付了嫖宿费。虽然州法院可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但德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指出:"被告的上诉指控有罪判决,并声称妓女的财产没有受到影响。上诉的理由是有道理的。在性交法中,没有价值可以估计为金钱。

  因此,奉献行为本身并不是财产处分行为。这也不是“客户”的财产利益。基于这一原因,妓女对“顾客”的成本“索赔”与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所获得的价值不一致。因此,欺骗妓女摆脱探亲和住宿的成本并不是欺诈行为。“显然,州法院已经用经济财产证明,他们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但联邦法院却没有。”

  在韩国也有过这样的案例,被告 a 不想向酒保支付任何费用,但显然同意酒保支付卖淫费用,并与她发生了性交。使用偷来的信用卡刷卡,摆脱支付嫖娼住宿费用。一审法院认定诈骗罪不成立,韩国最高法院称: “原审公诉事实上述,与贞操不能构成财产犯罪的客体,而卖淫费用是违反良好习俗而不是以法律保护经济利益为依据的,被告人以诈骗手段摆脱卖淫费用并不构成诈骗罪。”

  一般来说,不可能从经济角度评价男女之间的性行为以及妇女与其对应方为获得金钱或财产利益而发生的性行为,因为合同本身是违反良好习俗和其他社会秩序的无效法律行为。但是,由于作为欺诈犯罪对象的人的财产利益并不一定意味着受私法保护的经济利益。

  因此,如果妇女以获得金钱为前提从事卖淫,该法案的成本相当于作为欺诈犯罪对象的人的财产利益,而且,当妇女从性行为的成本中受到欺诈时,就确立了欺诈犯罪。”很明显,初审法院对财产损失采用的是法定财产理论或折衷理论,而初审法院采用的是经济财产理论。

  对于类似案件,日本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先例。例如,在免除妓女嫖娼费用的案件中,就有两种相反的判决。日本札幌高等法院1952年11月20日的判决否定了诈骗罪的成立。本案是被告采用欺骗手段,使对方在吃住后免除上述费用(包括嫖娼1000日元和其他费用3230日元)。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骗取了价值4230日元的财产利益,嫖娼费用计入财产损失。但札幌高等法院判决:“本来卖淫就是违反善良风俗,本合同无效,故被告不承担嫖娼费用债务;诱骗妓女免除嫖娼费用的,不能认定为取得了非法财物利益。因此,上述1000日元不存在诈骗罪。" 据此,对方损失非法财产利益的,不能认定为造成财产损失。

非法的债务豁免是否属于诈骗罪?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为您讲解

  日本名古屋高等裁判所1955年12月13日的判决则肯定诈骗罪的成立。案情为,被告人进行两次嫖娼,但使用网络欺骗技术手段使对方免收了2500日元的嫖娼费。原审认定,卖淫契约违反公序良俗,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获得了国家财产上的不法企业利益,因而不成立诈骗罪。

  但名古屋高等裁判所的判决结果指出:“即使原审认定的契约违反公序良俗,根据我国民法第91条是无效的,但民事上的契约关系是否能够有效与刑事政策上有无责任,是本质要求不同的问题,二者之间没有其他任何一个联系。

  像诈骗罪这样的以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为本质的犯罪发展之所以选择受到经济处罚,并不仅仅只是我们为了一种单纯地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还因为以这种环境违法信息手段所实施的行为有扰乱中国社会主义秩序的危险。而且在扰乱整个社会生活秩序这一点上,签订卖淫契约时采取一些欺骗主要手段与在通常包括交易时采取各种欺骗方法手段,没有得到任何文化差异。

非法的债务豁免是否属于诈骗罪?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为您讲解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发现,嫖娼费也可以自己成为世界刑法第246条第2项的诈骗罪的对象,故认定不成立诈骗罪的原审判决制度适用相关法律有误,这种方式错误思想显然影响了判决。”据此,使对方公司丧失非法的财产性利益的,也能认定为造成了一定财产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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