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家起诉独占主义”的改革——监督公诉权。对公诉权的监督包括检察审查会制度和请求开始审判制度。检察审查会制度的主要内容为:在每个地方审判区内设立一个检察审查会,检察审查会由通过抽签选出的12名具有选举权的国民组成。上海刑事律师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检察审查会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的案件,基于被害人等的请求,予以审理,认为“不起诉不当”时,向检察机关提出再起诉的劝告,但该劝告不具有强制性,检察机关接到劝告后应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但审查后可以决定起诉,也可以决定不起诉。
请求开始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为:对一些特殊犯罪(公务员犯罪、选举犯罪等),当检察机关没有进行起诉时或不准备起诉时,被害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当法院接到申请后认为应当起诉时,可以命令检察机关进行起诉,也可以直接审理。
由于检察审查会只能审查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包括认为不构成犯罪时的不起诉、免予起诉和缓诉),并且只能作出劝告,许多人认为这种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同样,由于请求开始审判制度规定的要件极为严格,国民个人即使向法院提出请求,也很难获准。
为了应对社会的这种要求,日本在最近一次的司法改革中决定加大检察审查会的权限,赋予其“劝告”的强制力,对于检察审查会要求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必须起诉。这些司法改革措施对于及时启动错案纠正有重要作用。
日本于2009年8月开始实施裁判员制度。这项始于2000年的综合性司法改革的重要理念就是追求司法的“国民化”或“社会化”,而导入“陪审制”或“参审制”被视为司法“国民化”或“社会化”的最重要措施。
裁判员制度的内容大致为:审判、解释法律、判决等工作仍然属于职业法官的专属职权,但定罪和量刑都是由3名法官和6名裁判员共同作出(在特殊情况下为1名法官和4名陪审员)。裁判员基本上和法官有同等的权限,在审理过程中拥有询问证人等适当的权限,并且实质性地参与有关审判内容的各项决定。
这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60年之后日本第一次实现公民参与法院审判。公民参与审判的积极意义在于,在案件性质认定上能起到监督、辅助法官心证的作用,这对于防止错案发生具有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单方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罪与多人共同寻衅滋事的寻衅滋事罪主客观方面仍有明显差异:
主观方面,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泄愤等不良动机而成帮结伙的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本质是藐视、挑衅社会公共秩序。而寻衅滋事通常表现为无事生非,肆意挑起事端,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
客观方面,聚众斗殴一般事出有因,有相对独立的聚众行为,参与人往往在斗殴前准备好工具,且要求实施斗殴的人数达3人以上,殴斗对象相对明确。而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具有临时性和随意性,即使存在纠集或持械行为,也是临时纠集、就地取材。
上海刑事律师发现,故聚众斗殴行为比多人寻衅滋事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要大。结合本案,被告人赵某等人买冰棒时无端发难可视为一种寻衅滋事行为。在双方发生口角后,纠集多人携带木棍,来到现场对两被害人进行围殴,其行为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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