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0日晚,宋某某等三人路过淮安市清河区某休闲足疗店时,看到该店门前有卖冷饮的冰柜,遂上前购买冰棒。付费时,宋某某故意将硬币扔在地上,叫店主张某某自己过来捡,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上海刑事律师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店主张某某的朋友王某某、尹某某见状,与宋某某等人互骂,双方发生推搡,王某某从路边拾起一砖块砸向宋某某的后背,并将宋某某等人驱离现场。宋某某为报复,电话纠集吴某某等人至现场。后吴某某等4人携带木棍,乘坐一辆轿车赶来,与宋某某一起持木棍对两被害人进行围殴。宋某某等人的殴打行为致尹某某背部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致王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二被害人之伤均构成轻微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各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等五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被告人宋某某等人与对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与亲戚、同事一起,出于义气而殴打他人,并非称霸一方、争夺势力范围,对方无斗殴的故意,本案非双方的互殴行为,两被害人仅构成轻微伤,属情节较轻,故本案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等人挑起事端后,纠集多人持械斗殴,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
对于单方有互殴故意,能否成立聚众斗殴罪,不仅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在审判实践中做法也不相同。例如2006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上海意见)规定,聚众斗殴犯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可以由单方构成。如甲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动机而纠集3人或3人以上与出于相同动机的乙方进行斗殴,乙方人数即使不满3人,对甲方亦可以聚众斗殴罪认定。鉴于乙方不足3人,不符合“聚众”要件,不应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
2009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天津意见)规定:一方有斗殴故意,并聚集三人以上,殴打对方一人或多人的,有斗殴故意的一方构成聚众斗殴罪。200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江苏意见)规定: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
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可见,各地对单方聚众斗殴行为的处理并不相同。江苏、天津地区认为,聚众斗殴的相对方系犯罪对象,对于犯罪对象的主客观要件不应作要求。而上海地区则认为聚众斗殴的相对反应“出于相同动机”,即双方“约斗”。
我国刑法学理论认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于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任何犯罪的认定都要求行为人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一致,而没有要求行为人的犯罪对象必须具有与行为人同样的主客观要件,斗殴参与者仍是对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对对方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构成聚众斗殴罪并不必然要求对方也必须具有斗殴的故意,斗殴时,如果相对方因为力量悬殊,只能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时,也不应要求其有互殴的行为。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单方纠集他人以多数殴打少数的斗殴形式经常出现,否认其构成聚众斗殴罪,可能使得暴力程度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结伙殴打他人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不利于社会安定。审判实践中,对单方聚众斗殴行为可成立聚众斗殴罪已得到较为普遍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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