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电话 (1)所挪用的公款本身并不是上游犯罪 “所得”,因为挪用公款只是暂时使用公款,而不要求将公款据为己有;
(2)挪用公款行为产生的收益,则是上游犯罪产生的收益,能够成为洗钱罪的对象。基于同样的理由,因行贿所获得的财产,也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
律师解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具体有:
\1. 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违反我国有关禁毒法律规定的涉毒犯罪行为。
\2.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指具有相应的内部组织体系,以暴力、威胁、贿赂腐蚀等作为基本手段,为谋取非法利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3. 恐怖活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是指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以金钱、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个人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
\4. 走私犯罪。走私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许进口的保税、减税或免税的货物、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5. 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是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一个构成前提”与“三个构成标准”。一个构成前提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个构成标准:一是挪用公款的用途,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表现是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会其他一般用途;二是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三是挪用公款的时间,要求超过三个月未还。
三种挪用公款的情形不需考虑行为人主观意图,只需要看行为人的实际使用用途。
例如,行为人本来想挪用公款进行炒股,挪用后未进行炒股而是用于走私活动,对此,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电话 三种挪用公款的情形可能会发生竞合现象: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分别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与其他活动,但用于某项活动的公款数额未达到该项的定罪标准,或者分别来看,用于各项用途的公款数额都没有达到各项的定罪标准,但用公款的总数额达到某项定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