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公司还是企业,若是想要发行债券或者是股票,都是需要在发行之前,先获得相关国家部门的许可的。获得许可的时候,一般发行的方式、发行的数量等就已经确定了,若是超量发行,那么即使已经获得了发行许可,实施发行股票、债券行为的公司(企业)也依旧有可能由于犯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而被量刑。接下来就由上海职务侵占罪律师为您讲解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发展债券罪如何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怎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特征。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股票发行和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股票和债券,其中股票发行既包括首次发行也包括增资发行。而债券发行既包括公司债券,也包括企业债券。
2、所谓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所谓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3、客观特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是指《证券法》第10条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4、“擅自”是指未向有关部门报请批准或者已经报请批准,但没有未获得批准或已申请还批准未批下来,或批准被撤销,或获批准后超额超期发行。“数额巨大”是指犯罪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仅仅是指行为人已经向社会公众擅自发行的数额;“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行为人无法及时清偿或清退,使得广大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并遭受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或是引起众多投资者不满,甚至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情形。具体的数额标准将在后文详述。
5、主观特征。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证券发行管理秩序及其社会公众、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凡不具备公司资格者无权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其次,即便是公司、企业要发行股票、债券,也须经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基于此,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者,其行为显然侵犯了我国证券管理秩序和认购人包括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情节严重者构成本罪。以上就是上海职务侵占罪律师为您讲解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发展债券罪如何处罚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职务侵占罪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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