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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系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上海诈骗案件律师

时间:2021-02-07 16:14 点击: 关键词: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上海律所
上海诈骗案件律师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1.对象。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是一个复杂的客体。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第二,客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系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上海诈骗案件律师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骗取对方财产,骗取的财产数额较大。

  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首先,欺诈必须发生在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这也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其次,行为人骗取了合同相对人的财产。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1)与虚构单位签订合同或者使用他人名义的;(二)伪造、涂改或作废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三)无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到对方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物后逃逸的;(五)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产的。

  最后,被诈骗的财物数额比较大。即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当提起诉讼。”

  第三,主体。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并负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合同诈骗罪,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利用签订和履行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

  第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第四部分是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1.犯罪和非犯罪。

  (一)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诈骗,但应当认定为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经济合同纠纷,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通过民事规范进行调整。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几点来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一)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相关合同的主体资格,主体身份是否真实。一般情况下,你不具备签订相关合同的主体资格,以虚构身份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合同的,可以认定你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如果用真实身份或者自己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一般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有记载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经营活动中的困难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一般应当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签订合同时,行为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对合同的履行没有期待。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

  (三)行为人是否积极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合同签订后,行为人以积极行为履行合同义务,一般反映行为人希望通过正常的合同行为获得合法利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经营困难难以履行的,可以证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违背了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即行为人不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应当由经济合同纠纷认定,不涉及合同诈骗罪。

  第二,这个罪和那个罪。

  (a)合同欺诈和欺诈的定义。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二者都属于诈骗罪,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使用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诈骗罪。但是,作为特别法,合同诈骗罪对其构成要件的相关要件有一些特殊要求。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同时符合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一般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不再认定为诈骗罪。这两种罪行的具体区别如下:

  1.侵权对象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经济活动中合同的管理秩序,而诈骗罪侵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一样。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必须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通常与合同行为有关。诈骗罪不要求这样,行为的实施手段和领域更为广泛。

  3.犯罪主体不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二)合同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的定义。

  金融诈骗是指刑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八种犯罪,包括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证券诈骗、保险诈骗等。它们与合同诈骗罪的相似之处在于,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诈骗罪的故意。客观上,他们都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财务欺诈和合同欺诈的主要区别是:

  1.侵权对象不同。财务欺诈的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财务管理秩序,合同欺诈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合同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不一样。金融诈骗罪发生在集资、贷款、票据、保险等相关领域的活动中。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金融诈骗犯罪往往是通过合同进行的,因此金融诈骗与合同诈骗之间存在联系,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金融诈骗中的具体罪名来认定;对于不需要以合同形式实施的金融诈骗犯罪,与直接认定为特定犯罪的合同诈骗罪不会有竞争。

  第五节合同诈骗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六节合同欺诈法律法规概述。

合同诈骗罪系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上海诈骗案件律师

  一、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伪造、涂改或作废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

  (三)无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到对方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物后逃逸的;

  (五)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产的。"

  上海诈骗案件律师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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