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口供是刑事案件认定过程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也是收集其他相关证据的基础。在不公正和错误的案件中,几乎总是通过酷刑和其他非法手段获得供词。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刑事会见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辩护方针
长期以来,口供是刑事案件认定过程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也是收集其他相关证据的基础。在不公正和错误的案件中,几乎总是通过酷刑和其他非法手段获得供词。被告通常声称他们受到酷刑逼供。如果被告在法庭上撤回自己的供词,基本上就是以刑讯逼供为理由。作为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应当要求被告人说实话。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应要求被告对事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创伤等,以便获得法院的批准,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二、相关案例
在上海国际刑事责任律师承办的一起进行案件中,检察院指控称:某甲涉嫌在A市一间自己酒店,以治病为名诱骗被害人某乙,使其与之发生相关性关系,后某乙到公安局报案,警方将某甲抓获。某甲被捕后,在公安行政机关工作作出一个有罪供述,但在我国法院通过庭审当庭翻供,否认网络犯罪行为事实,法院应当认定以及被告人某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提出上诉,并提供企业同一监室8人的证词,证明其受到严重刑讯逼供。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在第二次审判中,被告A提交了一份由监狱工作人员签署的证明,证明他曾被刑讯逼供,但上述证明仅证明了A的身体上有疤痕,无法证明这些疤痕是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造成的。
看守所体检记录和看守所在押人员体检表明,在体检记录的“过去体检记录”栏目中,写有“过去健康自我反应、否认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否认手术和创伤史、否认吸毒史和过敏史”,在“体表检查”栏目中,写有“体表无创伤、无疤痕、无污点、无文身”等字样,“被检查人”有被告人本人签字确认: 在“看守所在押人员体检表”、“自行报告的病史和伤情来源”栏中,写有“无”字,并有“在押人员”签字确认。
经办案人员检查,被告人手腕和腹部有伤痕。经核实,同监证人并未目击A被刑讯逼供,仅听到其自述或看到其伤痕,不足以认定刑讯逼供的存在。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提供公安机关取证合法性的证据。在被告人A被公安人员讯问的现场,只有A和公安人员在场,没有其他视听资料证明当时的情况。所以不能排除A被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而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只是单方的陈述,对刑讯逼供的存在不具有进一步的证明作用。因此,本案中,既然不能排除被告人被刑讯逼供作出有效供述的可能,就应当排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但本案定罪所依据的证据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外就是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物证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确实存在性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上海刑辩律师认为,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辩护律师的启示
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否认以前的供述,被告人为了推翻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前作出的有罪供述,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提供足以引起法院注意非法取证甚至刑讯逼供可能性的证据和线索,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诊断证明、目击证人证词、伤害报告、看守所医疗检查记录等,在提交上述证据和线索后,如果侦查机关不能提供足够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存在的可能性,可以排除供述。应当指出,辩护律师的辩护应当侧重于排除非法证据,而不是证明供词是通过酷刑取得的,因为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客观存在需要更有力的证据,同时,一旦通过酷刑取得供词的真相得到确认,有关人员可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如强调排除非法证据,只需提供线索或证据,证明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可能性,而对方不能证明其收集证据是合法的,排除证据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确立刑讯逼供,侦查机关的有关承包商无需承担责任。
通过上面上海刑事会见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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