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
理解这一概念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这是证人最基本的特征。
其次,证人必须是在诉讼之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参与案件办理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人员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等在诉讼过程中也了解了案件情况,但其对案件情况的了解是在诉讼开始后,即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因而不属于证人。这些人员如果在诉讼开始之前就了解了案件情况,就应当优先作证人,一般不得参与案件的办理。
另外,证人还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被告人、被害人等虽然通常也了解案件情况,但由于其与案件裁判结果存在切身利害关系,因而只能作为当事人,而不能作为证人。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在线法律咨询依据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不能成为证人,因为他们不能像自然人一样感知案件事实,无法享有证人的诉讼权利或者承担证人的诉讼义务。
什么样的人不能作证人
在刑事案件中,1、在生理上或者精神上存在缺陷的人,不能作为证人。2、如果自然人的年龄比较小,一般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那么也不能作为证人。3、还无法辨认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也是不能作为证人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所谓“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响证人作证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为目击证人等等;“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等;“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证人应该如何作证
(一)关于权利,证人应当享有以下的权利: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2、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3、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
4、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5、享有特殊情况下的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或证言特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时,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
(二)证人应负的义务:
1、按通知的要求出庭的义务。
2、如实作证并回答质询的义务,如实作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言,其二是不得隐匿事实。
3、有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
刑事案件中对做证人的要求,与民事案件中对证人的要求其实还不太一样。通过对比,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在线法律咨询发现,民事案件中只要是可以正确表达意思的人,那么就可以作证人。但在刑事案件中,除了要求能够正确表达意思外,同时其在生理上、精神上还不能存在缺陷,格外也不能是未满14周岁的人。因而,实践中如果需要作证人的话,那么首先要看究竟是哪一类案件中的证人,之后再来审查是否符合作证人的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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