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让丈夫早出监狱,这个妻子的办法有点荒唐,上海知名刑辩律师和你一起解读这个案例。
王(男)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监狱服刑期间,虽然他的妻子张很快就嫁给了王,但他并没有因此离婚,而是选择了等待。为了让王迅速出狱,他在许多委托人后认识了监狱管教黄,但当张给他钱时,他被拒绝了。他要求与张发生关系,为了让王尽快出狱,她同意了他的要求。
但一年后,黄某不符合张某的要求,于是张某报警强奸。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黄同意让王减刑,但他需要张陪他睡觉,但从案件来看,张是自愿的,没有被强迫或压制。
虽然他欺骗了张,让张有错误的动机理解,认为只要陪他睡觉,王就可以减刑,但她和黄睡觉,不违背自己的意愿,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黄的行为,都不构成中国刑法第236条强奸,因此,黄不构成强奸。
然后有人会问,张的行为是否构成贿赂罪?黄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继续往下看。
刑法第三百八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的,是行贿罪。
贿赂罪的构成要素:
对象要素:复杂对象。其中,主要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清洁;次要对象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此外,贿赂的犯罪对象是财产。这里提到的财产与贿赂中的财产相同。
客观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以各种名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和手续费。
主要要素:本罪的主要要素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就是说,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收购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这种行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通过我们对贿赂罪的定义及其构成要素,不难看出贿赂的内容是财产,不包括其他内容。因此,张提供的服务是案件中的服务,不受贿赂内容的调整。因此,张的行为不构成贿赂罪。
由于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在本案中具体中,黄不构成受贿罪。上海知名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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