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圈子里,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让人啼笑皆非的案件。今天,我要和大家聊的,是一个既严肃又有趣的话题: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是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导致的,是否可以减轻或免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点:法律对于保护生命权益有着严格的规定,任何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都是零容忍的。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界定“外部环境变化”的范围,有时候就像是在做一道高难度的脑筋急转弯。
比如说,我曾经遇到一个案子,被告人的律师竟然声称,因为被告人的行为是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导致的,所以不应该构成犯罪。这种辩护理由,简直是对法律的侮辱,也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庭的二次伤害。
在上海,我们律师团队对此类案件的态度是坚决的。我们深知,界定“外部环境变化”的范围,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一点“读心术”。法律保护的是每个人的生命权益,而不是犯罪分子的“不可抗力”。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看看“外部环境变化”的界定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是如何操作的。
案例一:小明(化名)是一名司机,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一名行人不幸身亡。小明的律师在法庭上竟然提出,因为事故是由于突然的天气变化导致的,所以不应该构成犯罪。这种辩护,不仅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反而让法官对小明的行为更加深恶痛绝。
案例二:小红(化名)是一名医生,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一起医疗事故,导致一名患者不幸身亡。小红的律师试图以医疗事故是由于医院的设备故障导致的为由,减轻小红的罪行。这种辩护同样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无论外部环境如何变化。
在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界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在于行为本身,而不是外部环境变化。即使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是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导致的,也不能改变其犯罪的性质。
作为上海刑事案件律师,我们不仅要维护法律的尊严,还要保护每个人的生命权益。我们的职责是确保每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都受到应有的惩罚,每一个受害者都得到应有的保护。
最后,我想用一句话来结束这篇文章:“法律不是儿戏,保护生命权益更是重于泰山。”希望每一个读者都能明白,界定“外部环境变化”的范围,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每个人的生命权益,而不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逃脱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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