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中,收受请托人财物作为公职人员的行为一般被认定为受贿行为,属于职务犯罪的一种。本文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将就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一、案例分析
近年来,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2017年12月,上海市一名工作人员在为企业办理行政手续期间,多次收受该企业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0万元,并以“劳务报酬”名义予以掩盖。该工作人员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包括明示或者暗示收受他人财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以“劳务报酬”等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标准,一般根据以下因素来衡量:
1.收受的财物数量; 2.收受财物的性质、情况; 3.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4.受贿人的职务、权力和地位; 5.受贿行为对单位、个人、社会的危害程度等。
三、上海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上海市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收受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同时,《上海市公务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收受他人礼品、礼金、劳务报酬或者其他形式的财物。
上文介绍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案例以及法律后果。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劳务报酬”只是一种名义,其实质是一种非法收入。在实际操作中,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之名,实际上是为了掩盖收受贿赂的真实情况。这种收受贿赂的方式极具隐蔽性,很难被发现和查处。因此,公民和企业在与公职人员打交道时,一定要保持警惕,切勿因为一时的利益而失去道德和法律底线。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收受贿赂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除了受到刑事惩罚外,还将受到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例如,在上海市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对于收受贿赂的行为,规定了从轻、从重、加重和最重的处分措施。此外,在党的纪律处分中,收受贿赂的行为也被列为“严重违纪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因此,国家工作人员一旦涉嫌收受贿赂,不仅将面临刑事惩罚,而且将面临职业生涯的严重影响。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打击贪污受贿的斗争是一场持久的战役,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监督。除了政府和执法机关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外,公民和企业也应当自觉参与反腐斗争,不得以任何形式行贿或者寻求公务员的特殊关照,同时也应当积极监督公职人员的行为,向执法机关举报和揭露腐败行为。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反腐败是全社会的责任。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企业和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贿赂和其他违法行为。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公平正义、廉洁
四、相关案例
除了前文提到的上海一工作人员收受企业财物的案例,还有以下两个受贿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
李某是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为了顺利完成某建筑工程项目的审批,李某要求申请单位在审批过程中支付给他劳务费。后来,该建筑工程项目得到批准后,李某又以劳务费的名义收受了该单位40万元的贿赂款。
最终,李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案例二:
赵某是某市交通管理局的一名工作人员,他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工程建设单位的贿赂,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赵某收受贿赂的方式包括索要劳务费、收受高档烟酒等。
最终,赵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这些案例反映出公职人员收受“劳务费”等名义下的贿赂不仅数量巨大,而且涉及的领域广泛,对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
五、结论
总而言之,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职务纪律方面,公务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财物,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行贿或者寻求公务员的特殊关照,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最后,上海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反腐败是全社会的责任。在反腐斗争中,除了依法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外,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监督,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形成对腐败的高压态势,确保公共权力的公正行使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