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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公司内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越来越猖獗上海贪污案件专业律师

时间:2021-02-02 14:31 点击: 关键词:面对,公司,内,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越来越,

  上海贪污案件专业律师   2011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了表决。

面对公司内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越来越猖獗上海贪污案件专业律师


这次修订的《刑法》,内容多,影响广。此次修订过程中,公众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给予了更多关注。就最后通过的内容而言,虽然《刑法典》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但由于该条款增加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内容,因此可以预见,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避免犯罪者年龄普遍偏低的现象。由此次《刑法典》修订的内容来看,除包含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内容外,还有许多内容值得关注。

比如增加法定量刑情节,无疑会进一步增强刑法的立法科学性。修改后的《刑法》规定,法定量刑情节仅限于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未遂等,通过本章修改,对于特定的犯罪行为,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等,在提起公诉之前,行为人具有主动退赃、退赔、积极退赃的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在提起公诉之前,犯罪人具有主动退赃退赔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另外,通过此次刑法修订,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对那些为经济而奋斗的人来说,这些修订后的内容,其实更应该引起企业员工的关注和警醒。加强打击经济犯罪力度,涉及数项罪名。其中,对公司中的“贪污腐化”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无论是公司的996人,还是公司的高管,对于此次《刑法》修改的动向,切不可轻率,实属有必要进一步了解。

  从《刑法》罪名来看,公司中的“贪污罪”是指职务侵占罪,而“受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两种犯罪的原量刑都是两档,即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典规定的最高刑期是十五年,故根据原刑法典的规定,这两种罪行的最高刑期均为十五年

按照原《刑法典》规定,不论“贪污受贿”的数额有多大,即使将一个市值巨大的上市公司都认定为已有,至多也只能判处15年的监禁。这两项指控自从1997年被判有罪以来,并没有阻止那些胆大妄为的人前赴后继地成为企业蛀虫。在司法实践中,这两项罪名,已成为事实上公司内部的高发罪名。通过裁判文书网上的简单查询可以看出,截至目前,近年来裁判文书网上涉及职务侵占罪的一审案件数量为15,000件,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件数量为3500件。而行贿者所牵涉的贪污或受贿金额越来越高,这极大地影响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和财产安全。

尽管没人统计到底有多少公司因员工“贪污受贿”而破产清算,但这些行为显然已经成为了公司的一大杀手。由于“贪污腐化”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近年来,百度、腾讯等一些大公司,都加大了对内部人员的反腐力度。亦因如此,不少职员因此锒铛入狱。因为《刑法》有最高刑幅度的限制,对公司工作人员“贪污受贿”行为的量刑,目前已有大量的文献记载,超过十年以上的案件实属罕见,而且,基本上找不到最高刑的案例。

  随着公司内部“贪污罪”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加大对公司“贪污罪”打击力度的呼声日益高涨。这次修订的《刑法》就是响应这种呼声而提出的。刑法典修正案(十一)第十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面对公司内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越来越猖獗上海贪污案件专业律师


与此类似,《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上述修改,《刑法》已明确加大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打击力度。对原《刑法》中规定的“二次量刑”,修改为“三次量刑”,即:涉及重大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以上修改内容,对两罪的最高刑作了大幅度扩充,原为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改为无期徒刑的最高刑。终身监禁,这意味着,对于那些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刑期将会大大延长。

  那麽,何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就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普通表现,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回扣的行为。而且,根据《刑法》,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而言,这两种罪行的判断比较容易。有的人为了逃避《刑法》的打击,会以各种变相的方式进行“贪污”、“受贿”。但是,无论什么情况,只要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只要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人往往以朋友间的馈赠或正常借贷为理由,作为犯罪成立的抗辩理由。判定这些抗辩是否成立的核心要素,仍是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构成要件。当然,针对不同的案例,还需要专业人士具体分析,具体把握。

  但在涉及职务侵占罪的案件中,犯罪人的行为相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言,更显得多姿多彩。除“直接侵占公司资金”这种愚蠢的犯罪类型外,犯罪人还经常利用各种手段实施犯罪。如果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最后通过抽丝剥茧,仍不难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就司法实践而言,在公司收购中,下列两种方式,已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常见手段。

  一是利用中介公司实施犯罪的方式,往往被犯罪人视为最隐蔽、最安全的方式。这样,当公司进行采购时,原本公司可以直接与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签订合同,但拥有采购决定权的人又让另一个人以第三方名义成立公司,作为中间商。具有采购决定权的公司内部人员,首先由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然后由自己所在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从而最终提高公司的采购价格,表面上让第三方公司从中获利,进而获得第三方公司的利益。这一行为方式下,无论怎样变化,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公司财物的本质都不变。这样,该行为也可被定为职务侵占罪。

  二是通过提高价格获取利益。具有采购决定权的人,在公司进行采购时,先与合同相对方谈好合同价格,然后主动提高价格,公司按合同价格结算,并要求对方将增加的价格支付给自己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当说,这一行为的犯罪特征比第一种方式更加明显。

面对公司内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越来越猖獗上海贪污案件专业律师

    上海贪污案件专业律师  对企业员工,特别是企业高层管理者而言,防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犯罪,应注意与客户保持适当的距离、拒绝回扣、拒绝与客户建立经济联系。对公司中的一般业务员来说,应该把顾客所付的钱及时交给公司。在这里。

上海受贿罪律师讲原中国印钞造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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