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定案证据是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原审庭审阶段已经质证、且在重审阶段未重新举证、质证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的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松江刑事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重审是对已经审判结束的刑事案件再次审理的程序,但是重审不能改变原判决的定性、量刑,不能对被害人或者原告进行再次追诉。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有权利对原判决认为错误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护和驳斥,而原审庭审阶段已经质证、且在重审阶段未重新举证、质证的证据,是否能够成为被告人的证据来辩护和驳斥原判决?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于重审阶段没有重新举证、质证的证据,应当根据证据质量和可能性原则予以考虑。即证据质量高、可能性大的证据可以被认定为定案证据,证据质量低、可能性小的证据不能成为定案证据。因此,重审阶段没有重新举证、质证的证据,只有在证据质量高、可能性大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定案证据。
最后,针对上海地区的实际情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的解释》中对定案证据的认定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对于重审阶段未重新举证、质证的证据,应当根据是否对原判决的事实认定产生重大影响、证据质量和可能性原则等多种因素进行评估。只有在对原判决的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且证据质量高、可能性大的情况下,方可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在重审阶段未重新举证、质证的证据是否能够作为定案证据使用,需要根据证据质量和可能性原则、对原判决的事实认定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如果证据质量高、可能性大且对原判决的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则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在实际应用中,根据证据的质量和可能性原则来评估证据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对于证据质量高、可能性大的证据,往往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予以证实,包括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询问或审讯、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从而保障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外,针对重审阶段未重新举证、质证的证据的认定,在实际应用中也需要注意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相关规定,例如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等,以保障诉讼公正、合法。
最后,作为一名专业律师,需要在实践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提出专业建议,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上海地区,关于定案证据的认定,还有一些具体的法律案例。例如,2018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关于适用证据规则认定犯罪事实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对于重审阶段未重新举证、质证的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做了更为具体的解释,对于当事人进行案件辩护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总而言之,定案证据在刑事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重审阶段未重新举证、质证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的问题,需要根据证据质量和可能性原则等多种因素进行评估。在实践中,律师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评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一起上海地区的刑事案件为例,进一步说明定案证据的认定和使用。
该案件中,被告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重审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重新举证、质证任何证据。但是,原审法院认定的部分证据在重审阶段仍具有证明事实的价值,例如被害人死亡时的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
对于这些证据,在重审阶段是否能够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原审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同的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重审阶段未重新举证、质证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因为这些证据在原审中已经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并经过法院审查认定。此外,这些证据在重审阶段并未被被告人和其辩护人提出任何异议,且仍具有证明事实的价值,应当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重审阶段未重新举证、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因为重审阶段是对原审判决进行全面审查的程序,当事人有权重新举证、质证,并进行辩论。如果认为原审证据存在瑕疵或存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重审阶段重新举证、质证,而不是仅仅依据原审法院的认定。
综上所述,松江刑事律师提醒大家,对于重审阶段未重新举证、质证的证据是否能够作为定案证据使用,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在实践中,律师需要对证据的质量和可能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提出专业建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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