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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大律师来讲讲如何辨别诱供的合法性边界

时间:2022-12-12 11:00 点击: 关键词:上海刑事大律师,非法诱供

  引诱取证有时是一种侦查策略,于案件的侦破会起到意想不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有时却是一种逼供手段,违法取证,导致虚假供述,造成冤假错案。那么,引诱取证的合法与非法的边界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定引诱取证的合法性边界。上海刑事大律师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上海刑事大律师来讲讲如何辨别诱供的合法性边界

  一般而言,引诱作为侦查技巧时,侦查人员已基本掌握了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却抵赖不认罪或避重就轻认罪,侦查人员就会通过合法的引诱手段达到获取有罪口供的目的。此时的引诱技巧包括讯问方案的设计和因时善诱的灵活应变,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作出承诺等。

  引诱作为讯问技巧的前提是,侦查人员所要获取的口供标准是以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为标准的,沿着已掌握犯罪事实的主线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适当的诱供,目的是不偏离客观事实。但当引诱作为非法取证手段时,其目的就不一样,即纯粹为了逼取有罪供述。

  当引诱作为逼供手段时,侦查人员一般面临两种情况,其一是犯罪事实已经发生,但尚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其二是将犯罪嫌疑人直接当作犯罪行为人,但尚未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第一种情况好理解,侦查机关往往是根据自己或当事人的怀疑,就将怀疑对象当作犯罪分子抓捕,抓捕归案后再进行逼取口供,通过逼取口供所获取的各种线索,再分头按图索骥,寻找各种有罪证据。

  而犯罪嫌疑人或许是犯罪行为人,也或许是清白者,若是清白者又将如何认罪呢?即使是犯罪行为人,面对着没有其他任何有罪旁证的犯罪嫌疑人,也是不会轻易就范的。因此,刑讯逼供+诱供就派上用场了。

  第二种情况就不容易理解,在逻辑上陷入悖论,即既然没有发现其犯罪事实,又怎么直接把犯罪嫌疑人当作犯罪行为人呢?但这种情况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是普遍存在的。正如张燕生律师在《当前反贪的危险倾向及其严重后果》一文中举了这么一个案例:一名犯罪嫌疑人因莫须有的罪名,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接受调查。

  在讯问期间,犯罪嫌疑人实在编不出来受贿的事实和金额,办案人员就让他拍脑袋,从3万、5万、50万、100万,一直拍到上千万,受贿数额是“拍”出来的,拍上去的,但受贿情节却“拍”不出来,便由办案人员直接在电脑上作出一份问答式的审讯笔录,所谓受贿事实、情节都在上面,让犯罪嫌疑人签名,然后再背下来,在接下来的审讯中照着说。

  在同步录音录像时不但要背着说,还要表现好,就是神态自然,丝毫没有被刑讯逼供、诱供的痕迹,这些不仅仅需要侦查人员参与编造,更需要侦查人员负责导演。该案例中,侦查人员就是先定他人有罪,然后再制造犯罪事实,这已经不是“有罪推定”问题,而是“有罪确定”的侦查规则。

上海刑事大律师来讲讲如何辨别诱供的合法性边界

  引诱作为侦查技巧还是非法取证手段,不但是侦查人员主观意志的产物,同时也因为该主观意志外化后成为被犯罪嫌疑人感受体验的对象,所以,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感受也可以判断出引诱的法律性质。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对引诱侦查技巧的反应是轻松的、自在的,没有压迫感,没有痛苦感,甚至可能因为与侦查人员斗智斗勇过程中获得微小的胜利而产生快感,也可能因为侦查人员的机智灵活而心生敬畏和折服,也可能因为侦查人员的循循善诱而心存感激。

  可以说,作为侦查技巧意义上的引诱,真正能够做到以理示人、以法教人、以情动人、以智服人,不会产生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抗情绪,犯罪嫌疑人也不会因为引诱技巧而翻供或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但是作为非法取证的引诱手段,从一开始就是以肉刑或变相肉刑拉开序幕的,总是与肉刑或变相肉刑相伴而生,并为肉刑或变相肉刑收场谢幕,这当中,犯罪嫌疑人尝尽各种非人待遇,受尽酷刑折磨,甚至几何时逃出鬼门关。

上海刑事大律师来讲讲如何辨别诱供的合法性边界

  上海刑事大律师觉得,因为诱供使得犯罪嫌疑人被称为“铁板钉钉”的罪犯,因为诱供使得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毫无翻身之力,因为诱供将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完全对立起来,犯罪嫌疑人斩钉截铁的“翻供”,义愤填膺的辩解、饱含血泪的控诉,无不充斥着对诱供的痛恨与反抗,这就是犯罪嫌疑人对引诱非法取证手段的直接反应。


上海刑事大律师来讲讲黑恶团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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