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一般证据标准包括证明毒品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证据类型和证据形式。毒品犯罪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在一些特殊的毒品犯罪中,也侵犯了国家的海关管理制度。那么对于我国对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你都了解多少呢?下面来和上海虹口刑事律师来学习一下吧。
一、犯罪主体的证据
(一)毒品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关于犯罪主体(自然人)的证据主要指以下内容:
l.居民提供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地区居民进行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社会居民经济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
2.家用书籍或微机家用卡;
3.个人简历或报名、报名、招聘、招聘等登记表。
4.医院出生证明;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6.有关工作人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网络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实际情况的证言。
上述证据应当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原名)、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国籍、出生地、职业、住所等基本信息。 贩卖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其他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二)收集、审查、判断上述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1.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身份证件的验证。
对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地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的真实性方面存在一些疑问,如有其他相关证据是否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发展情况的,可根据其他研究证据予以认定;现有证据无法得到证明的,应向证明身份信息文件上标明的原出具审计机关予以核实;原机关已撤销或者设计变更问题导致我们无法核实的,应向有权主管机关予以核查。
经核实属实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或者原用人单位取证。 不能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的,根据其昵称或者自述情况起诉,并在起诉书中注明。 自述被告人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和风俗习惯等不利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可以根据编号提出起诉,并将被告人的照片附在起诉书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公安机关取得的法定证明文件(户口簿、身份证等)记载的个人信息不真实,但无证据证明的,以法定证明文件为准。
年龄有争议的,以户籍文件为准; 出生证明原件有错误的,可以根据原件等有效证据确定。当年龄存在争议且没有证据时,可采用“骨龄鉴定方法”,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确定。
2.国籍的认定
国籍的确定涉及案件的审判管辖级别。起诉毒品犯罪案件,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国籍。外国人的国籍应当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为证明。没有护照的,可以根据边民证确定国籍;如果国籍不明,可以咨询出入境管理部门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帮助了解。国籍无法确定的,视为无国籍人。无国籍的人是外国人。
3.刑事法律责任管理能力的确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反应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应当尽可能收集精神状况的证据。 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调查有精神病可能性的,应当进行司法精神鉴定。
二、犯罪行为主观因素方面的证据
(一)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主观证据主要指以下内容:
1.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行为及其对于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2.有关证人证言;
3.相关证明文件(信函、电话记录、短信记录);
4.有助于确定主观意图的其他客观事实。
(二)收集、审查、判断上述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l.对于中国毒品违法犯罪中目的犯的认定,应注意学生收集研究证明自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主义犯罪活动目的之证据,例如,刑法第355条第2款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
2.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应注意收集证明共同犯罪的证据。
3.认为“知道”应该谨慎使用。除有相反证据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推定为已知悉下列任何情况:
(1)故意选择无海关、无边检站的边境路段绕过出入境;
(2)经过中国海关或边检站时,以假报、隐匿、伪装等蒙骗手段进行逃避国家海关、边防安全检查的;
(3)以虚假报告、隐瞒、伪装等欺诈手段逃避邮政检查的;
(4)通过体内藏药运输毒品;。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否可以推定明知,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1)受委托或雇佣携带毒品,获利能力明显超过企业正常工作标准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占有、居住、庭院中含有毒品;
(3)毒品包装上留下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指纹一致;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持有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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