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细节
在一家公司,苗某生前为雇员。该厂为包括苗某在内的30名员工,于2020年5月8日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保险,本保险合同解释条款规定,意外伤害应包括遭受外来的、突发的或非本意的意外伤害,并在其条款中规定。直接造成身体损伤的非疾病客观事件。因意外受伤而死亡的,不包括突然死亡。
苗某在自家菜地里挑水后,被邻居发现倒在菜地里,面部浮肿,送到医院后才发现死亡。门诊部医生的诊断证明是突然死亡。事后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因意外死亡证据不足而拒赔,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青浦刑事律师分析
事故损害是指因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原因造成身体损伤的客观事件,它包括三个含义:(1)必须存在客观的意外事件,并且该事件的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2)被保险人必须具有由于客观事故而导致的死亡或残疾的后果;(3)在意外事故与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害的后果之间必然存在一种内在联系;意外事故的发生是投保人受到伤害的原因,投保人遭受伤害则是意外事故的后果。
该案中,苗某的近亲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苗某曾在其死亡之前发生过意外,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苗某因意外事故而死亡,应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并且医院医疗证明中所载的诊断意见是突然死亡,不应归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上海青浦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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