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被人妨害而导致公务无法完成,情节较重的行为。这一罪名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公务员的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妨害公务罪在上海的具体案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刑事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一、案例分析
上海一民警被控妨害公务罪2019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一名民警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控制。据了解,张某在工作中涉嫌收受贿赂,曾多次为赌场提供保护。他还因与同事发生矛盾,将对方车辆拦截并恐吓对方,导致对方工作受阻。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上海多名公务员因违反廉政规定被罚款2019年12月,上海市纪委监委公布了多名公务员因违反廉政规定被罚款的案例。其中,有一名市政府工作人员因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被罚款人民币10万元;还有一名区政府办公室的公务员因违反规定,在工作时间内去逛街购物,被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上海一法院院长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查2021年4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查。据报道,徐某在担任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收受多名当事人贿赂,并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4 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包括三种情形,分别是:拦截、侮辱、诽谤或者殴打、焚烧、毁损或者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管制;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妨害公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旨在保护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权利和尊严,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那些妨碍、干扰公务的行为,我国法律是绝不姑息的。在上海,也不乏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刑的案例。下面就让我们来大起底一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暴力阻碍执行公务在公安、城管、法院等公共场所,经常会发生暴力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如围攻执法人员、殴打执法人员等。这些行为不仅是对执法人员身体的侵害,更是对执法机构权威的挑衅,情节严重的还会妨碍公务的正常进行,因此,这些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法律案例:2015年,上海市静安区一女子因在城管执法过程中驾车冲撞执法人员,致使一名城管被撞倒受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阻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公共秩序,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拒绝配合公务人员履行职务在国家机关、公共场所,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往往需要向当事人调查询问、查看证件等,但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不予回答、拒绝出示证件等,就可能妨碍执法人员履行职务,这种行为也有可能被定为妨害公务罪。
法律案例:2019年,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民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要求一男子出示身份证件,但该男子以“不想出示”为由,拒绝配合民警的调查,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1:
2007年3月,江苏省泗阳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遭到在场的被告人张某、刘某的辱骂、恐吓和殴打。法院认为,张某、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城管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和执行公务的权利,构成妨害公务罪。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半。
案例2:
2019年5月,上海市徐汇区某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被一名居民周某阻挠,周某不仅拒绝执行街道工作人员的合法要求,还将工作人员的身份证、警察证、工作证等证件抢走,并将其扔进了垃圾桶。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侵犯了工作人员的执法权利和人身权利,构成妨害公务罪。最终,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此外,一些行为虽然看似并不涉及到妨害公务罪,但实际上也可能被定罪。例如,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妨碍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因此,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需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要妨碍公务人员履行职责,否则就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上海刑事律师提醒大家,妨害公务罪是一项重要的刑事犯罪,涉及范围广泛,情节复杂,罪刑相对较重。因此,我们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务人员的职责,不做任何妨碍公务的行为。同时,对于那些涉嫌犯罪的行为,也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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