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期限错配”。一些中介平台(如“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能坚持其作为信息中介机构的地位,也未能坚持其平台功能,以平台的名义进行“资金池”,然后在资金池中进行“期限错配”,相应的资金或拆分,或合并,然后对外借贷或投资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往往由于“期限错配”或借款对象不当违约、投资项目亏损等原因造成“资本链断裂”的后果。闵行刑事律师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在这种非法的“截止日期错配”活动中,相关专业组织偏离了信息中介平台的基本地位,其行为是“做错了”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各方往往要对非法筹资和金融欺诈罪负刑事责任,在这些机构投资和贷款的客户往往面临损失全部金钱的痛苦后果。
庞氏骗局的出现。所谓“庞氏骗局”,其实就是“拆东墙补西墙”,俗称“借新还旧”。演员经常利用“高回报”作为诱饵来吸引其他人投资,并将后者的相当一部分投资作为承诺的“回报”支付给前者,因此周期继续,创造出投资利润“幻觉”,直到基金链断裂。
“庞氏骗局”以意大利投机者查尔斯·庞兹的名字命名。20世纪初移民美国后,他用上述手段诱骗人们投资一个不存在的企业,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如今,“庞氏骗局”经常出现在非法集资犯罪和传销中。
互联网企业金融发展虽然为机构及个人的投融资创造了极大的便利,但也存在不可为了避免地会为我国部分不法分子所利用,通过让人眼花缭乱的“业务管理创新”以及高额的回报对“庞氏骗局”进行产品包装、美化,并引诱部分学生缺乏社会投资工作经验及风险问题意识的投资者上当受骗。
经营食盐构成非法经营罪将成为历史。但对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等危害食盐安全的行为,分不同情况,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标准二》删除非法经营食盐的立案追诉标准。
所谓的洗钱,顾名思义,就是洗黑钱。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此类犯罪的主要手段几乎都与金融活动有关,包括:为犯罪所得和所得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工具或证券;协助通过转移或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协助将资金汇往国外。因此,将金融活动用于洗钱往往是犯罪分子的“首选”.
为此,中国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预防和遏制洗钱活动及相关犯罪。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属于金融,也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活动的可能。因此,《指导意见》也就反洗钱事项对从业人员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由此,互联网企业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机构发展不仅要杜绝学生参与社会一切问题涉及洗钱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更要避免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而掉入为他人洗钱的“陷阱”,同时我们也要通过积极探索建立并落实国家各项反洗钱制度,依法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做好取证和执行审计工作,从而提高防范、杜绝因洗钱事件所引发的刑事法律环境风险。
由于篇幅所限,我只会简单地向大家介绍上述风险事件,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事件是相互独立的,但也存在交叉性,虽然它们不能涵盖所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但它们都是典型的,值得我们关注和考虑。接下来,笔者将结合网络金融刑事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对相关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作一简要介绍。
闵行刑事律师认为,跨地区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可以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由不同地区的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我们分别进行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管理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处理涉案财产,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