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决定了犯罪人的罪与非罪以及刑罚的严肃性,刑事律师是侦查工作的焦点。 其中,酒鬼、吸毒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和重要问题。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闵行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上海刑事律师作为资深律师,在刑事司法领域从业多年,对此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研究。近日,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司举办了研讨会。 一些年轻律师向他们的律师征求有关问题的意见。 有关醉酒和滥用毒品刑事责任的问题和答案总结如下。 为了读者。
问题一:请问老师,醉酒之后进行犯罪,可以丧失自我控制和辨认实现自己学习行为的能力为理由,免除刑事法律责任吗?
答:没有。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刑事实践中,希望免除刑事责任的人,由于饮酒后的无意识、无法控制和识别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问题二:虽然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醉酒的情况下,一般控制辨认能力确实是有所减弱的,只是可以以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作为辩护切入点吗?
答:当一个提倡醉酒的人犯罪时,他控制身份的能力可能会减弱,从而获得较轻的惩罚。 司法实践中,在醉酒状态下实施暴力犯罪时,一般不立即判处死刑,如果醉酒人犯罪严重到足以判处死刑,辩护律师可以以此为出发点,挽救其生命。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醉酒人的控制和识别能力受到削弱的情况一般不被称为刑事责任限制,而只是一种减轻处罚的情况。 然而,仅仅是醉酒后犯罪的事实不足以作为减轻处罚的情况,而是应该结合其他忏悔和悔恨来考虑。
问题三:请问我们老师,是否需要所有醉酒之后进行犯罪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是否有例外呢?
答:有例外。 醉酒分为生理性中毒和病理性中毒两种。 虽然生理醉酒可能导致控制识别能力的降低,但是降低的具体程度因人而异,并且该结果在饮酒之前是完全可以预见的,并且属于自我诱捕行为。 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 但病态的醉酒是不同的。 病理性醉酒,又称特发性酒精中毒,是指当饮酒量不足以引起一般人醉酒时,饮酒的人会发生明显的行为和心理变化。 具体表现为冲动、愤怒、攻击性增加等情况。 在病理性醉酒状态下,饮酒者可能会有自我伤害或人身伤害行为,丧失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和识别能力,并常出现视觉幻觉和听觉幻觉。 病理性醉酒是一种精神疾病,不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四请问老师,吸毒产生幻觉后,实施暴力从而伤害的犯罪活动,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答:吸毒属于一个典型的自陷行为,毒品问题一般都能使学生大脑神经网络中枢系统产生一种强烈的刺激,并伴随幻觉的产生。吸毒者应能认识到我们自己有可能就是因为他们吸食毒品而产生幻觉,而且明知有产生幻觉的可能发展仍然吸食,并在吸食之后通过实施经济犯罪,应对此企业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不过,如果吸食毒品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他人强迫或诱骗吸食的,则不属于自陷行为。辩护律师如果没有发现行为人的行为是在被强迫或诱骗吸食毒品之后能够产生幻觉从而有效实施的,仍然具有可以选择以其丧失自我控制和辨认实现自己学习行为的能力为理由为其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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