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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辩律师讲不认罪能否认定自首

时间:2021-08-02 10:05 点击: 关键词:认定自首,上海自首认定律师,上海刑辩律师

  自首的构成要件?上海刑辩律师


  成立一般自首,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条件,具体而言,成立自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投案时间:要在尚未归案之前,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上述时间皆涵盖在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范围之内。

  (2)投案地点: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非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员等个人。

  (3)投案方式:只要是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就属于自动投案。

  (4)投案意愿: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这被视为认定自动投案的关键条件。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5)投案效果:是要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直到最终审判。即行为人归案之后,无论是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均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现实控制。这是自动投案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认定自动投案的核心特征。

  (6)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海刑辩律师表示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上海刑辩律师讲不认罪能否认定自首

        上海刑辩律师讲不认罪能否认定自首


  1.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只是辩称自己不构成犯罪

  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包括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只是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被指控的罪名,这种情况能认定自首吗?实践中存在争议,一般认为不认罪不影响自首的认定,一审不认定自首,二审改判认定自首的情况比较多。

  笔者认为,是否认罪不影响自首的认定,因为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主观认识问题,自首只要求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事实,并不要求对自己的行为有正确的法律认识。

  根据《刑法》第67条、《意见》第一条等相关规定,被告人在主动投案的情形下,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事实就应当认定为自首。200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争议,争议点在于如何理解“对行为性质的辩解”。

  2.如实供述主要事实

  能够认定自首,因为《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3.如实供述“客观事实”但不如实供述“主观心理”

  这种情况争议很大,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如实供述“客观事实”就可以,至于“主观心理”在所不论,因为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

  北京二中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评析该案时称,尽管其投案的动机是为获取有关奖赏,尽管其辩称主观上不明确知道是共同盗窃,但其举报并接受审查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此案的结果,提高了破案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这完全符合自首的有关立法精神。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犯罪构成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都如实供述才构成自首。

  一审和二审作出不一致的认定,主要原因在于如何理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要犯罪事实)”及“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主观心态是否属于“主要犯罪事实”。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争议。

  认为主观心态不影响自首认定的观点主要理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主要犯罪事实指的是客观行为,并不要求如实供述作案时的主观心态(罪过),对主观心态的辩解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

  认为主观心态影响自首认定的观点主要理由:主要犯罪事实指“主要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尽管犯罪客观要件事实(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是定罪的基础,但犯罪主观要件事实(行为人对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对区分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轻罪与重罪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立法本意。因为《批复》所规定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指的是行为人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前提下,对法律适用方面的辩解,如提出被害人过错在先、自己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等,而不是对犯罪事实本身是否存在的辩解。主观心态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事实本身,而不单单是对事实的认识问题。

  当然,什么是“如实供述”也有争议,应当以在案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为认定标准。换句话说,如果二人翻供的内容跟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就不影响自首的认定了。

上海刑辩律师解读粉丝追星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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