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张某已有多年吸毒,以贩养吸食。他们的住处已经成为毒品走私的窝点。吸毒者钟某为王某小学的同学,二人关系一直都很好。2009年4月至8月,王某在其家中每日以进价向钟某供应毒品海洛因吸食,累计供应毒品海洛因约150克。
意见争议
王某以进价向钟某出售海洛因,不是为了牟利,对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以下两种分歧:
前者认为应构成非法持有品罪。王某不以牟利为目的,向钟某供应毒品,系代购毒品,钟某是毒品的托购者,王某为毒品代购者,因此,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后者观点是,应属贩卖毒品罪。王某客观上犯下了贩卖毒品的罪行,主观上明知是毒品故意出售,并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成立。
上海刑事案件的律师解读
赞同第二种观点,王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原因是:
第一,为了牟利而非贩卖毒品的主观要件;该法对毒品犯罪作了规定,打击的目的是为了毒品的社会危害性,由于毒品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它不仅危害着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如果把以牟利作为贩卖毒品的必要条件,就会产生一种理论上的悖论:如王某首次加价卖给王某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第二次以原价甚至降价卖给王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某同样的行为,而且社会危害性相当,却出现了同罪不同罚,明显不合理。
第二,所谓持有,是指“持、携、藏、或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占有"并不要求行为人随时将药物放在身体上,只要行为人意识到其存在并能加以控制或支配,那就是“占有”。然而,“持有”毒品不能用于其他毒品犯罪,也不能作为其他犯罪的继续。如果证据能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从事走私.贩运.运输.窝藏毒品犯罪,则应定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罪。刘某持有毒品是为了贩卖,并且已经实施了贩卖行为,那么其持有毒品的行为就不具有独立性,而是贩卖毒品的前提状态,王某非法拥有毒品的行为被贩卖毒品行为所吸收,因此构成贩卖毒品罪,而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贩卖毒品无利可图并不等于贩毒。以代理购买的方式,则必然存在委托购买人,并有委托购买的含义。代买人接受委托后,彼此就形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但王某与王某并无“托付”、“代购”之约定,王某仅因与王某关系好,主动为王某提供毒品原价,当事各方系“卖方”与“买方”关系,不属于“代购人”与“委托代理人”关系。王某委托王某代购毒品,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因王某以进价出售毒品,仅凭“不牟利即代购”这一结论,既没有法律根据,也不符合事实。
总之,王某主观上具有出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使毒品在社会范围内蔓延,因此无论客观上是否有牟利,都应将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
贩毒罪
贩毒是指明知毒品为目的,非法买卖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我们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不论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在此基础上,贩卖毒品罪就意味着贩卖毒品,只要是贩卖毒品,就构成贩卖毒品罪。
惩罚与量刑
刑法典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不论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毒.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终身监禁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运.运输.制造鸦片一公斤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它毒品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主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运.运输.制造毒品;
4.用暴力拒绝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贩运。
一公斤以上的鸦片贩卖二百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其它毒品量较大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售二百克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其它少量毒品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每一款的规定处罚。
用.煽动未成年人贩毒,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者,将受到重罚。
对于多次贩卖,未经处理的,累计毒品量计算。上海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