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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集资

时间:2021-01-28 14:44 点击: 关键词:上海遇到集资诈骗怎么办,是否构成集资诈骗,集资

  在上海遇到集资诈骗应该怎么做  客观上没有用欺诈的方法非法集资,主观目的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是侵犯所有权,而是非法集资获利。

  1.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能否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集资

  《刑事审判参考》[第56号]

  审判理由:表面上,被告人高某实施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以非法筹资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的钱,但被告人高某行为的目的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是侵犯所有权,其行为的本质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而是非筹资欺诈。原因如下:

  首先,被告人的高某行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以非法盈利为目的。…被告人在爆炸会会后筹集了177万多元资金不能偿还的主要原因是,高某利用邀请的会去会议,其他会议首先还欠会费136万多元,形成了连续的非法债权债务关系,并非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会费不能偿还。从被告人高某收到邀请后,将其中的大部分用于会议和会议的事实来看,被告人高某的邀请的目的是通过邀请的会议金获得与他人同类型的邀请的利益。一、二审法院只重视高某邀请和利用邀请收入的会费购买住宅、家具、电器等实际占有、会费的事实,忽视了邀请的会议行为。我们不能简单地以客观无法归还的方式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高某上会的行为表明,像其他会民一样,希望冀以经济互助会的形式获得高额利息,获得利益,非法占有资金。

  其次,被告人高某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没有使用欺诈的方法。是否使用欺诈方法不是筹资欺诈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根本区别,但是没有使用欺诈方法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行为肯定不是筹资欺诈行为。…参加经济互助会的会首和会民都知道经济互助会的运营方式,所以被告人的高度没有虚构事实,没有隐瞒真相。

  再次,高某行为性质的认定,必须从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出发,实事求是地认定,不仅仅是结果论。本案参加邀请会的人数众多,损失会费巨大,严重破坏当地金融秩序,引起许多其他结果,多名会民自杀或残疾,案件在审理中也有许多会员访问纠纷,要求严惩高处,保护利益。然而,这种严重后果不仅仅仅是高某自身的原因,会民为了寻求不正当利益而非法会议,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不足也是重要的原因。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不能成为影响案件定性的事实因素,只能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决定高某行为性质的是其主观的非法盈利目的和客观的非法集资,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能否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集资

  二、不使用刑法意义上的欺诈方法非法筹集资金,没有个人占有和浪费资金,从整体资金规模、归还能力、损失结果等方面来看,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2、刘宝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人民司法》2020年第29期,一审:(2019)京03刑初62日。

  评价:第一,刘某某没有用欺诈的方法筹集不正当资金。本案有真正的投资融资项目,各项有真正的资金投入。从三个项目的后期运营和偿还来看,一个融资者已经偿还了本金。针对两个项目的融资者有借款,刘某某积极提起民间贷款诉讼,主张债权。其中户外广告项目中,房地产抵押解除后继续筹集资金,但该项目实际投入,其馀两个融资项目尚在偿还过程中,该行为是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欺诈方法非法筹集资金。

  第二,刘某某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募集资金。刘某某在三个项目的资金使用上存在互相挪用的情况,但要从整体上看资金的使用和去向,不要具体分割每个项目看资金的使用情况,互相挪用的行为不能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首先,从整体资金规模来看。…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刘某某将募集的大部分资金投资于三个项目,项目偿还与向投资者偿还的利息规模相当大,其馀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公司的日常经营费用和向销售员提高等支出,资金下落基本明确。其次,从返还能力来看。…在本案中,刘某某对外融资项目的收益率可以复盖利息和运营成本,返还投资者的利息不是以新的旧的方式实现的,其基本上具有相应的偿还能力。再次,从损失的结果来看。本案大部分投资者已经偿还了本金。根据现有银行交易记录和相关账目审计,投资者的钱无法偿还的主要原因是两个项目方面的借款。…如果两个案件能够顺利执行,投资者基本上可以挽回损失。

  第三,没有个人占有和浪费。…刘某某不符合《非法筹资说明》第四条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现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擅自浪费筹资金,筹资金无法偿还或携带投资金逃走等行为。

  三、发表假融资金额小,项目利润率在市场众多投资平台上并不过高,行为者本人也没有大量消费浪费,大量资金转移。

  3.陈某集资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0)粤03刑期595天。

  裁判的要求:原判决以事件平台确实发表虚假目标,陈某无法合理说明资金用途和流动,认定赎金业务利润低于非法筹资的高利率为理由,陈某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构成筹资欺诈罪。调查显示,陈某自调查阶段吸收的资金除了返还筹资参加者的本金、利息外,其馀部分用于公司租赁、水电费、工资涨工资等公司的经营。从确认的陈某和密切相关人员的财产状况来看,从2014年开始,陈某没有进行购房、购车等大量消费,也没有证据证明自由浪费,从审计报告来看陈某也无法证明大量的财产转移。关于事件平台发表虚假目标的问题,事件证据显示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核实了15名平台投标人,公安机关只核实了1名投标人,该名人系以虚假身份在融资谷平台上借款,借款金额仅为20万元。对于本案数千万元的非法集资金额,这20万元的假证明力极其有限,不能证明陈某和融资谷平台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关于大楼回购业务的利润率和非法筹资支付利息的比较,公安机关统计了大楼购买业务的相关资料,确定了贷款金额和利润,但是根据很多筹资参加者的证言,投资融资谷平台的利润率约为年化18%左右,这个利润率在市场的很多投资平台中并不过高,甚至低于法定的高利贷标准,因此大楼购买业务的利润低于非法筹资的高利率的结论是不明显的。综上所述,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无法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四条八种情况之一,无法判定陈某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四、行为者只是公司的员工,不是实际控制者和股东,而是只领工资,没有红利,没有决定公司的经营业务和资金流动。

  4.赵某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粤03刑初878日。

  裁判的目的: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在本案件中的行为构成筹资诈骗罪,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只是三维公司的员工,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而是公司的经营业务和资金流动没有决定权,在公司领工资,没有红利,其在案件中的作用和地位与被告人阳剑、蒋柱志、盛教等没有本质区别,被告人赵某必须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上海遇到集资诈骗应该怎么做  五、筹资的下落基本上可以查明,行为者没有随意浪费或携带筹资逃走的情况,无法充分证明筹资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5.周某,局部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能否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集资

  (2019)粤0303刑初856日。

  审判的要求:在本案中,被告人周某、LINYA0非法筹资的下落几乎可以查明,被告人周某、LINYA0没有发现自由浪费筹资或携带筹资逃走的情况,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周某、LINYA0对筹资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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