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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 项目的发起人是否构成诈骗罪?上海集资诈骗罪律师为您解答

时间:2023-02-10 09:08 点击: 关键词:上海集资诈骗罪律师,集资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除上述四个要件外,还针对非法占有。据上可知,构成社会集资诈骗罪有两个国家重点。上海集资诈骗罪律师为您讲解有关的内容。

ICO 项目的发起人是否构成诈骗罪?上海集资诈骗罪律师为您解答

  第一,行为人是否采取了编造事实和客观隐瞒真相的方法。

  这种欺诈问题行为的主要表现是,虚构ICO项目的真实性,或者企业违规运作管理项目建设资金,而其真实意图是非法占有投资人的加密数字货币。就大部分ICO项目公司而言,投资者可以处于一个弱势地位,其对于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并不需要具有不同专业的分析和了解,往往会依赖于发行方提供的白皮书,而部分白皮书往往会被发行方美化,重点工作描述经济收益模型预测和奖励制度模式,但对于教学内容的描述则非常浅薄,甚至潦草。故ICO发行方拟运作的区块链项目技术本身就是是否存在虚构,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尤为关键。除此之外,ICO项目发起方是否尽到了中国最大的努力学习程度,对于学生判定项目信息是否虚构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文献价值。

  第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是否存在主观目的。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网络诈骗方式方法可以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网络诈骗方式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具有研究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筹集的资金不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与筹集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造成资金无法收回的;

  (二)肆意进行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用于不能及时返还的;

  (三)携款潜逃;

  (四)利用集资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企业资金、隐匿自己财产,逃避返还公司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为逃避返还资金而进行虚假破产、虚假破产的;

  (七)拒不说明资金下落,回避退还资金的;

  (八)确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情形。

ICO 项目的发起人是否构成诈骗罪?上海集资诈骗罪律师为您解答

  从以上八项所列举的情形我们可以明显看出,认定是否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考虑集资款的使用管理方式。

  简言之,ICO项目管理是否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主要通过考虑企业项目设计真实性、运营发展可能性、资金流向性等方面。如发行方利用自己无法进行产生经济价值或虚假的加密货币,使被害者陷入一个错误思想认识,进而能够获取被害者的金钱和财物,数额较大,并妄图非法占为己有的,或发行方未将募集到的资金以及用于系统正常的生产方式经营实践活动的,系触犯刑法中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构成该罪。

  第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ICO融资方式是否构成本罪,取决于发行的货币是否属于股票和债券。

  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分别对股票和债券做出了一个明确相关规定。在现行会计法律框架下“股票”指的是通过公司进行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持有某一目标公司的股份的一种可以证明;而“债券”是指公司需要依照法定工作程序设计发行、约定在具有一定时间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需具备一定期间内无法偿还本金、给付利息的特征。

  又根据《最高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没有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中国国家经济有关教育主管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研究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价格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绿色债券,或者向特定服务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一个公司、企业金融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网络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ICO 项目的发起人是否构成诈骗罪?上海集资诈骗罪律师为您解答

  综上所述,上海集资诈骗罪律师认为,虽然ICO的流程类似于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但证券与ICO的本质属性还是有一些区别的。在ICO发行过程中,主流的形式是不将ICO代币与发行人公司或企业的股东权益挂钩,甚至有些发行人本身就是没有法人结构的非营利性基金会组织,更不用说股权凭证了。也就是说,ICO的投资者不能分享发行人的股东权益。投资者不能从发行人的股份中获得分红,也不能在发行人行使股东投票权和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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