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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集资诈骗罪律师来讲讲ICO项目发起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时间:2023-02-10 09:08 点击: 关键词:上海集资诈骗罪律师,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投资者通过ICO平台购买各类代币的同时,平台也为投资者提供代币交易服务。投资人在ICO平台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根据不同ICO平台的规定,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因此,双方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必须遵守合同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上海非法集资案件律师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上海集资诈骗罪律师来讲讲ICO项目发起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ICO所募集的虚拟世界货币政策是否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研究对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中华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国家将虚拟货币之一的比特币视为特殊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

  因此,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虚拟商品,它不具有与流通货币同等的地位。

  根据《中华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律对互联网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赔偿性质和强制性货币属性,不是货币的真正含义,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刑法中的“犯罪客体”、但在互联网上筹集资金时,ICO 本质上是“货币换货币”——它们筹集虚拟加密货币,以换取虚拟加密货币(令牌) ,令牌可以在某些交易平台上转换为法定货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逃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法行为,其效力和各方权利义务应当以其实际发生的法律关系确定。以金融创新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投资者以人民币或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定数字货币支付给ICO项目公司发起方,即以人民币或其他企业法定货币进行支付对价的行为,是可用法定货币可以表示及兑换的,则ICO项目发起方必然发展获得了中国货币市场资金,在满足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其他方面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将可能就是构成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罪。

  结合上文分析可知,对加密货币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问题以及募集方式方法是否存在需要企业支付法定货币可以成为ICO项目发起方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础。

上海集资诈骗罪律师来讲讲ICO项目发起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将其他数字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认定为虚拟物品,即ICO项目发起人用数字加密货币支付,则不宜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将比特币、以太坊等其他数字货币解释为货币,在满足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笔者认为,如果现阶段将“加密货币”认定为资本,可能超出了一般的认知范围。

  2、ICO 的融资方式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特征

  我国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财政管理法,吸收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四个方面界定:

  (一)未经有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生产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进行短信等途径向社会信息公开市场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金钱、实物或权益的方式偿还本金和利息或者支付回报

  (四)吸收社会公共资金,即社会非特定对象的资金;。

  首先,从资格上看,目前 ICO 项目几乎没有资格吸收资金,缺乏有关机构的监督,甚至有的发行人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依法批准。

  其次,从宣传教育手段看,ICO项目管理如果我们采用微信群、QQ群、地推、路演等方式可以进行学习宣传和推广的,属于企业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信息公开宣传的形式。

  第三,从承诺回报的角度来看,如果发行人没有明确给予固定回报或承诺偿还本息,不具备非法集资的经济利益特征,是可以避免犯罪的,但实际上,不少发行人私下给予投资者保证回报的承诺,或通过奖金回扣或股息,虽然承诺不是书面形式的,但也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和依据。

上海集资诈骗罪律师来讲讲ICO项目发起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后,上海非法集资案件律师提醒大家,从募集对象来看,ICO项目在募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时,并没有将投资者限制在特定范围内,而是同时将其作为不特定对象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一个ICO项目就募集了2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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