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犯罪知名律师 1.各种形式的贿赂。
受贿罪和受贿罪是受贿罪的两个方面。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处于贿赂的两端。贿赂达到法定标准时,行贿一方构成受贿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一方利用职务之便为委托方谋取利益(或者承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在中国,“贿赂”包括金钱、商品和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利益。总之,受贿罪涵盖所有财产利益的转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
1.交易贿赂。
某市规划局总工程师肖某,为布某开发的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变更审批和规划验收中“打开了后门”,然后以约68万元的价格,从布某处购买了一套市值约111万元的房产。这种以明显偏离市场的价格进行的交易,意在使受托人赚取差价,属于“交易贿赂”。法院认定,肖某在交易中获得的43万元差价构成受贿罪,布某构成受贿罪。
2.利用贿赂。
“零投入、高回报”可以用“坐享其成”来形容,比如“干股受贿”,受托人不出资取得股份,以股份分红的名义取得利益;再比如“合作投资贿赂”,以合资公司、合作投资等名义。,只有委托方出资,被委托方并不实际投资和参与经营管理,而是享有利润;再比如“委托理财贿赂”,名义上是委托方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理财业务。投资成本其实是由委托方支付的,委托方会收到全部收益;再比如“名义有偿贿赂”,要求委托方为被委托方的近亲属和爱人安排工作,但这些人不工作直接获得报酬。以上所有模式本质上都是不支付应有的成本,而是与其职权相对应的非法获利,都可能涉嫌受贿罪。
3.借贿赂。
“借贿赂”就是打着借房借车借钱的旗号转移利益。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公司。根据B公司的要求,A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仅为其提供了资金借贷和贷款担保,还违规为其分配了资金退款。为了表示感谢,B公司董事长刘将该房产“借给”住了几年的A公司董事长周。本案财产事实上已经被周长期占有使用,权属登记不变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最后法院判决建宏达公司构成受贿罪。
如果受托人向委托方索要“贷款”,或者收到委托方的“贷款”但不愿意归还,则有行贿嫌疑,向受托方“借钱”的委托方有受贿嫌疑,但已被行贿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除外。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田某在省体育局计划财务部副主任何某的帮助下承担了该项目。不久,何某以母亲的名义买房,田某支付了购房款。庭审中,何称自己向田借钱。法院认为何未出具借据,双方从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他从未表达过事后还贷的意图和行为,这与正常贷款的基本特征完全不符。因此,认定何受贿罪,认定田受贿罪。
4.服务贿赂。
“受托人享受服务,受托人买单”是服务贿赂的典型特征。请受托人提供会员服务,以开会讨论的名义组织旅行,安排吃喝娱乐美容嫖娼等。中央纪委出品的专题纪录片《永远在路上》披露了房地产巨头万科受贿案。万科的一家子公司听说,时任青岛日报社党委原副书记的王喜欢足球,打着虚构的“留学项目”的幌子,主动安排王出国观看世界杯半决赛,旅游数日,花费60多万元。虽然“服务贿赂”并不直接向受托人送钱和礼物,但购买这些服务需要支付金钱,本质上是财产利益,构成贿赂。
5.感情投资贿赂。
人际关系根植于中国传统社会,过节,让红色的事情白白发生,亲朋好友之间交换小礼物和礼物,是一种传统礼仪。但是,当送礼对象是上级或有行政权力的官员时,就有被认定为贿赂的风险。情感投资贿赂打破了“求人、回报”的贿赂规范,以“人情关系”为幌子,延长了求人和运送财物的时间间隔,试图淡化权力和金钱交易的痕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双方关系、交往背景、金钱和财产的多少、是否存在双向互惠、送礼前后是否有要求等因素来区分人情关系和情感投资贿赂。
在陆某某受贿案中,某建筑公司董事长陆某某以2001年拜年至2011年春节的名义,向人大副主任、副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赠送礼品共计12万元。庭审中,陆某某以人际关系为借口。法院认为,虽然陆某某在送礼时并未提出具体要求,但送礼对象均与其经营的公司有行政关系,且存在送礼前后为涉案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因此,陆某某的公司被判犯有受贿罪。
二、贿赂的风险交织在一起。
企业家受贿的内部风险主要指向员工。员工个人行贿导致企业问责的案件通常包括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1)员工是核心部门负责人;(2)贿赂款项来自公司账户;(3)员工享受自由支配费用;(4)招待费等敏感费用缺乏透明度。
在上述情况下,如何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关键在于两点:贿赂是来自个人还是单位的决定?利益属于个人还是单位?以贿赂犯罪为例,通常员工的贿赂客观上会使个人和企业都获利。这时,如果员工属于核心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在实践中,员工的个人决策往往会被视为单位决策;如果行贿资金来源于公司账户或公司以各种名义支付或报销的费用,可以推断公司默许或纵容行贿,存在被追究单位犯罪的风险。
与内部风险相比,参与贿赂的企业的外部风险更不确定:行业、外国法律和上下游业务伙伴都可能是风险的来源。海外企业逃脱不了“长臂管辖”的魔掌。在为中国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世界银行和其他银行集团也对项目参与者的腐败行为实施联合制裁。一些国家对企业施加严格的义务,以防止贿赂犯罪。例如,英国《反贿赂法》确立了防止商业组织贿赂和失职罪。就业务伙伴而言,无论是供应商、经销商、代理商、母子公司还是姊妹公司,其行贿记录或信用危机,以及不规范的合作经营行为,都会大大增加企业受贿的刑事法律风险。
第三,贿赂风险防控的路径——构建反贿赂合规计划。
有效实施的合规计划已被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列为减免企业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虽然中国还没有形成这样的激励机制,但已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司法判决中释放了一个信号:有效实施的反贿赂合规计划可以体现企业意愿,隔离员工和商业伙伴的贿赂风险,阻断行政处罚和刑事侦查。
陆续出台的《合规管理制度指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企业海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文件,为企业反贿赂合规计划提供了指导。一些企业积极响应,逐步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例如,腾讯制定了《阳光员工行为准则》,阿里巴巴发布了《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JD.com成立了反腐败合规部,发布了《JD.com集团反腐败条例》。
上海刑事犯罪知名律师 合规计划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系统创建、人员配备、定义标准和要求、细化流程、监督实施和定期维护。关于反贿赂合规计划,企业内部有以下四项措施可供参考:一是制定员工手册,明确禁止贿赂,明确业务岗位员工的行为规范。反贿赂政策可以通过签署承诺书、培训、与工作晋升和工资挂钩的评估等措施来传达,以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二是加强资金管理,明确礼品、招待、差旅、捐赠、福利等敏感费用标准,在项目承包、物资采购、融资等高风险业务环节留下财务交易痕迹,严格执行资金审批流程;第三,为业务伙伴制定合规管理政策,包括诚信调查、签订有明确反贿赂条款的合同、签署风险通知;第四,企业合规计划的长期有效运行离不开持续的监督和维护,而日常监督机制的建设、及时、畅通和安全的内部报告渠道的提供以及调查和问责机制的建立也是不可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