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7日,最高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发布了《关于企业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要求有关环境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通知管理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提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没有具体实际应用研究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虽然最高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体系进行了一个明确,但是我们如何能够准确获得利益相关经济犯罪数额,如何实现准确数据计算金额却没有得到相应政策规定。上海经济犯罪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包括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分子往往有一种以上的虚假行为。大多数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引发了如何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的问题。
一、确定虚假发行数额的困难
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是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规定的税额,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录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在税收工作中,税额具体反映在产出税和进项税的税额上。当进项税余额抵消产出税额为正时,表示当期有应纳税额; 当进项税余额为零时,表示当期无应纳税额; 当进项税余额为负时,表示当期无应纳税额,其超额进项税额下期可抵扣。
难点在于,诈骗行为的多样性导致法理上犯罪数额的复杂性,使得诈骗数额的认定混乱。
二、无真实数据交易市场情形下的虚开金额的认定
没有真实交易意味着没有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行为人虚假增值税发票税额的识别主要有两点。
1、在没有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仅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己用于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或者在没有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行为人仅仅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他人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的,其虚开税款数额即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载税款数额,其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即为行为人或者下游受票方实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这种情形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的认定均较为简单,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也基本不存在争议。
2、行为人没有真实交易,但他不仅为他人虚开费用税单,还为自己或他人虚开进项税单。关于行为人冒领税款数额的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冒领”包括冒领他人税款、冒领本人税款、冒领他人税款、冒领他人税款、冒领他人税款四种行为。
因此,行为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模式。任何一种骗税行为都是对国家税收征管体系的破坏。因此,虚开税额应当将行为人为下游单位虚开的销项税额和行为人为上游单位虚开的进项税额累加,以充分评价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上述情形中,由于行为人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没有向国家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因此不会因国家本不应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后,从行为人的无货物交易中取得增值税而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因此,上述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行为,不会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
我们可以认为,上述分析两种不同意见的争端,源于学生对本罪的性质进行认识社会存在一定差异。如果他们认为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没有实施了法律制度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方式即可认定为本罪的构成一个要件问题行为,则第一种意见是合理的。
但是因为如果教师认为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结果犯,即只有这样行为人所实施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能力足以影响造成一些国家相关税款流失,才能认定为本罪的构成形式要件犯罪行为。
则正如第二种意见中所阐述的,由于在无货交易的情形下,行为人原本就不负有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义务,因此其为了能够掩盖自己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而让他人为实现自己虚开进项发票的行为已经不存在可能造成其他国家税款流失的可能性,因此其对应的虚开行为不属于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具了“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 骗取国家税收没有目的,国家税收没有损失,其法案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目的犯还是行为犯,长期以来一直争论不休。
这一致意见不仅修改和完善了刑法体系中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而且为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提供了权威性的支持。因此,难以确定是否是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首先为他人作虚假陈述,然后又让他人在非物品交易中为自己作虚假陈述,这是在不构成欺诈罪的基础上更好地为欺诈罪辩护的方法。
三、有真实交易。
提供或者接受货物、销售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开具超过实际交易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面对这种真实交易和虚假交易的虚假行为,司法人员将被视为犯罪数额。由出票人和付款人确定开具附加税额发票行为所造成的虚假税额更为合理。当行为人有一些实际交易和双向虚假开户时,应当按照增值税额计算虚假开户税额。
行为人以真实交易为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的税额也应以行为人多缴税款计算,不能一刀切忽略真实交易的增值税。实践中,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一般通过抽样调查来确定税额,在金额的确定上否认抽样结论的合理性也是虚开发票较好的辩护方向。
总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数额认定,受到行为人虚开方式具有多样性和计算教学方式以及复杂性的影响。要在自己不同的案件中准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俨然是一个重要难题。
上海经济犯罪律师注意到,一些问题类似研究案例在不同国家地区,其认定的犯罪数额甚至千差万别,缺乏有效统一管理标准。因此,还有待提高相关的司法解释工作更加需要具体,并按一定程度类别将此类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化,为更好地指导学生实践发展奠定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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