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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两种行为如何区分?上海诈骗案件律师来回答

时间:2023-02-18 09:41 点击: 关键词:上海诈骗案件律师,合同诈骗罪

  2017年4月2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与“第一买家”周某签订合同,以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自己在某住宅区的房产出售给周某,但两人之间的口头协议,即所谓的交易,实际上是一笔贷款作为抵押。上海经济犯罪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两种行为如何区分?上海诈骗案件律师来回答

  王借了15万元。2017年8月28日,在扣除利息后,他实际借出了13、95万元,王隐瞒了房子已经抵押给周的事实,并且“第二个买家李某某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将房产以38、6万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某。”

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两种行为如何区分?上海诈骗案件律师来回答

  2017年10月15日,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以诈骗罪立案侦查。2018年3月1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被刑事拘留。3月23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3月30日,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以王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5月4日,公安机关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2018年3月23日,贵局要求批准逮捕一名名叫王某的犯罪嫌疑人,他是根据第30号文件[2018]被戴岳公爵逮捕的(通过)。经过检查,我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人民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理由如下:

  犯罪嫌疑人王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首先,犯罪嫌疑人王某和“第一买主”周某元之间系借款进行抵押合同关系管理而非房屋买卖双方关系。

  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认:其为了从周某元处借高利贷,和周某元签订了房屋进行买卖交易合同,但实际上系以涉案房产作抵押,两人发展之间建立名为买卖,实为网络借贷,且最能支撑我们上述供述的一个社会客观历史事实即其不可能将文化价值四五十万元的房产以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周某元,这明显有失教育公平。

  周某元在公安行政机关有两次证言:均证实通过双方管理存在一些房屋买卖经济关系。但在王某是否可以提议过借款抵押上,前份证言予以否认后一份证言才证实了王某有过借款抵押的意思就是表示,且其一方的证人郑某建、徐某锋证明王某和周某元的确就涉案房产签订了买卖劳动合同,但是否还约定系借款抵押,二人不知情。

  针对他们三人的证言,结合周某元平时工作主要研究对外直接发放高利贷,及郑某建平时帮周某元联系高利贷客户,和周某元存在不同利益相关关系,及徐某锋的身份系周某元的律师制度来看,周某元一方的证言在买卖合作关系上高度保持一致,但是否能够存在长期借款抵押关系却避重就轻,承办人认为只有三人的证言可信度不高。

  承办人基于学生这一点复核了上述三人证言,三人均承认在公安司法机关作证前订立了攻守同盟,实际上也是双方国家之间可能存在大量借款抵押的意思表示,遂对三人在公安部门机关的证言不予采信。

  因此,根据自己最高领导人民选择法院《关于审理民间金融借贷风险案件具体适用环境法律责任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内容作为一种民间传统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已经不能及时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共和国法院系统应当严格按照这些民间资本借贷平台法律知识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认定双方相互之间系借款抵押关系。

  其次,犯罪嫌疑人王没有非法占有“第二买方”李某波钱款的故意。

  犯罪分子嫌疑人王某的确发展存在一些欺诈问题行为,隐瞒自己房屋已抵押给周某元的事实,并伪造数据之前房主的房屋进行买卖交易合同,才将涉案房产出卖给中国第二买主李某波、张某娟夫妇。但不能作为认定其主观世界上有一个非法市场占有的故意,主要表现在:

  其一,从王某“一房二卖”的原因分析来看,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周某元系借款提供抵押管理关系,那么其当然我们有权处分自己的房产,有权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李某波夫妇。

  其二,从“一房二卖”行为方式是否给被害人国家造成社会经济利益损失上看,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李某波夫妇达成了一种买卖小产权结构房屋的真实表达意思明确表示,李某波夫妇向其支付了386000元的房款,其将房屋交付给了李某波夫妇需要使用,双方相互之间没有买卖活动行为能够完成。

  据被害人李某波陈述,案发后周某元一方或者经常前来骚扰,但其一直还住在涉案房屋里,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及《全国环境民事司法审判人员工作学习会议纪要(2011年)》第十六条“当事人主义之间具有订立过程中有关政策变更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制度成立时有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工程合同发生效力。

  数份房屋买卖劳动合同内容均为合法合理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教师履行服务合同的,应按照自身合法占有房屋的顺序研究确定基本权利受到保护顺位”的规定,李某波就涉案房屋的占有达到了知识相对比较平稳的状态,即使周某原来骚扰,也系占有上的瑕疵,不影响李某波对房屋建设先行合法占有重要事实的成立,那么李某波夫妇得到了提高房屋,也就无经济风险损失。

  其三,从债务能力清偿上看,犯罪嫌疑人王某卖房的初衷之一就是为偿还周某元的高利贷,在将房屋卖给李某波夫妇前后,也一直找周某元商量还款资金数额,因周某元任意抬高还款数额,才导致出现至今未归还。且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建立律师已与周某元达成了他们还款协议,双方文化之间的纠纷不断得以平息。

  其四,从款项去向上看,犯罪嫌疑人王某从周某元处得到的139500元高利贷借款和从李某波夫妇处得到的39000元房款,用于直接投资烧烤生意、放贷给他人,投资的烧烤生意模式已经开始准备就绪时正巧碰上违章建筑项目拆迁而夭折,放贷给他人的款项因对方就会失去生活联系而无法及时追回,故上述这些款项均用于系统继续生产经营,但因缺乏客观方面原因可能导致员工无法追回,不属于会计法律传统意义上的“挥霍”。

  最后,刑法在交叉学科案件中应尽可能保持其谦抑性。

  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中,刑法理论作为企业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进行充分发挥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本案中,侦查机关混淆了经济环境犯罪和民事纠纷的界限,模糊了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两种相似问题行为。

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两种行为如何区分?上海诈骗案件律师来回答

  上海经济犯罪律师提醒大家,在经济社会交往中,在不损害国家公共安全利益、集体发展利益关系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需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管理原则,保留由当事人可以自己能够处理、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大空间,尽可能保持刑法的谦抑性。总之,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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