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券的发行,一般 ICO 项目不会承诺支付代币的成本和利息,代币没有到期问题,没有债务偿还。也就是说,一般来说,ICO 投资者依赖于预期投资的数字代币的升值。这不同于预期股息和交易价格升值的股票预期,也不同于债券依赖偿债收益的预期。上海经济犯罪律师为您讲解有关的内容。
但是,如果ICO发行方将代币进行直接跟一定的股权激励挂钩,如在白皮书中没有明确信息披露:此ICO项目能够接受以比特币为形式的投资,每个比特币可换取n枚项目代币,每n枚项目代币系统可以自己获得分析该公司员工股权的一定市场份额。则代币性质将发生问题根本需求变化,将可能会被认定为中国股票凭证,ICO发行方的行为也将可能就是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对于债券罪。
ICO项目的发起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数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根据这种理解,刑法考虑了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需要三级或三级以上的关系,另一个是根据参与计算报酬和回扣的人数。
目前在ICO项目的发行过程中会出现这种现象,即下级筹集 "钱 "由上级收取,再由上级提交给上级,从而推动形成多个层级,最终促使发行方获得足够的加密货币,达到发行代币的目的。例如,项目方以区块链的名义成立了一家专门销售虚拟货币的公司。
在销售过程中,项目方引诱投资人购买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获得会员资格,引诱投资人继续发展他人购买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作为下线,以此类推计算奖励。当项目方有三级以上,以发展人数作为发放代币的依据时,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ICO作为一个区块链技术发展催生的新生事物,法律上并无明文进行规定企业是否触犯与集资活动有关的罪名。
确定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包括:
第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否定义为“货币”或“金融凭证”;
第二,其适用是否具有虚假宣传的性质,是否具有实现的可行性;
第三,ICO代币是否与发行人股权挂钩。
ICO发起方及ICO平台企业应当进行充分考虑通过以上刑事风险,以确保系统运行合规。
上海经济犯罪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如果ICO的收益与发行方的公司利润、股权收益、分红收益、公司表决决策等权益无关,也不以任何方式与发行方的股权或类似权益挂钩,则ICO行为与发行股票具有明显的差异。如果ICO不存在回购或到期还本付息的交易设置,则与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差异也是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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