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在哪些方面加强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规定》从以下八个方面强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公安行政机关可以办理社会经济环境犯罪案件的法律制度监督,以防止侦查权滥用,保护主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很多人对此还不太了解,下面我们听听上海刑事律师怎么说。
第一,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但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决定的三种情况的监督。为防止经济犯罪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得不到处罚、得不到解决,本规定明确、具体,对报告、控告、报告、转移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撤销立案决定或者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报案人、原告、举报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立案;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需要说明不立案、撤回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决定的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向人民检察院回复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认为不能确定不立案或者撤回理由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逾期不立案原因后,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违法行为纠正通知书,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对案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二是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违法不立案的监督。为加强对违法立案的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对公安机关立案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自觉核实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进行监督。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违法立案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公安局应当在七日内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并连同有关证据和材料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局撤销案件。
三是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适用 "办理其他案件 "的监督。为了防止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随意适用甚至违法适用“办理其他案件”,《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违法或者不当适用其他案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人民检察院。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是人民检察院加强了对羁押犯罪嫌疑人必要性的审查。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减少对经济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审前羁押,使逮捕措施的适用适应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经审查认为无需继续羁押,并提出检察建议的,公安局应当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需继续羁押,认为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在十日内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拘留的必要性。
五是确立了公安机关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时,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及时介入的相关制度。《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适时派员介入侦查活动,对证据的收集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意见,并将结果及时反馈人民检察院。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指导取证,提出法律适用意见,既是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协助的方式,也是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上述规定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精神,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判程序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提高侦查过程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质量。
六是强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证据进行收集合法性的审查。为严格管理落实非法提供证据排除标准规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从源头上遏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防止“带病证据”进入审判工作阶段,《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我们公安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以非法研究方法通过收集信息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材料的,应当全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
需要不断重新设计调查分析取证的,公安机关单位应当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必须重新根据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选择自行收集网络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发现他们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国家法定程序,可能存在严重社会影响导致司法公正的,应当发展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科学合理有效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更加合理解释的,应当坚持依法予以排除,不得同时作为政府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七是加强对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条例》明确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投诉。
检查属实后,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改正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改正,并就监督执行情况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答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不服的,可以向有关公安机关投诉、控告或者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八是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执法不当行为的监督。《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执法不当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人民检察院。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这里的执法不当包括违反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违反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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