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在哪些方面加强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方面的合作?《规定》主要对加强检警合作做了以下规定:《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认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指定管辖的,应当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的有关事宜。很多人对此还不太了解,下面我们听听上海刑事律师怎么说。
一是完善了指定管辖协商机制。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跨地区涉众经济犯罪的,应当事先通知并与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商。
二是社会规范了涉案财物和实物进行证据的移交。《规定》明确,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管理及其孳息,以及中国作为一个证据可以使用的实物,公安行政机关工作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随案移送,并与我国人民检察院及时交接,变更相关法律手续。
第三,加强了案件调查与没收非法所得特别程序之间的联系。《条例》明确规定,在重大走私、金融诈骗、洗钱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逃出境外一年后不能出庭的,撤销或取消上述犯罪嫌疑单位,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逃离或死亡。
对不能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或者经济犯罪案件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公安机关依照刑法规定追缴非法所得和其他财产的,应当出具关于没收非法所得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死亡,有证据表明应当没收非法所得和其他财产的,公安机关可以继续查处,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这些规定可以确保人民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第四,建立了跨民事-刑事案件的通报制度。《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或者涉案财产已被有关当事人申请执行,与办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进行监督。
五是建立跨地区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立案通报制度。《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跨地区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时,应当将案件的调查立案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接到通知的基础上,派出处理能力。指导协调。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事先与人民检察院沟通。本规定使检察机关能够对跨地区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提前做好准备,及时统一调配人力,确保审查、逮捕和起诉的效率。
记者:《条例》即将实施。公安、检察机关对此将采取哪些后续措施?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新《条例》实施在即。为切实贯彻落实,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培训,确保各地公安、检察机关准确理解新《条例》的精神和内涵,切实转变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执法观念和查办方式,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是具体工作机制需要适当调整或细化,将专门制定实施办法,及时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三是以实施新《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公安经侦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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