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没有证件的骑车被查。昨天,记者从江门市蓬江交警大队了解到,大队近日在辖区杜阮镇井根村开展“春雷·风暴”行动时,查获了一辆摩托车。经过进一步询问该男子并核实身份后,民警惊奇的发现,这名无证件的人竟然是网上追逃人员,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高达3亿多元。
此人姓邓,40岁,湖南人,12月从湖南来到江门。在缴获后,邓某显得十分落魄,与网上资料显示的照片有较大区别。Dunny告诉民警,他原来在自己的家乡的一个乡镇医院当医生,却不甘示弱地活着。2014年,堂兄在西安邀请他一起参加一个大型项目,“诱人”的前景让邓某毫不犹豫地辞去医生的工作,转而到西安从事这项工程。一年多后,邓某和堂兄的大公司东窗事发,邓某便开始了背井离乡的生活。
Dunny表示,期间接过成都警察的电话,通知其去协助调查此事,但其怕进不去,一直不敢面对。四月八日上午,邓某向朋友借了一辆无牌摩托车,准备外出购物,没多久就栽在蓬江交警大队的“春雷风暴”行动中。拥有C1驾照的邓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
当前,邓某已被暂时拘留,等待移交成都警方处理。
上海刑辩律师解析违法吸收公款如何处罚?
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正确认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一要坚持犯罪主体的不定性,二是危害金融秩序的特殊性。
所说的“公众”,就是吸收存款对象的非特定性质,指社会多数人。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及机构存款,公众包括法人。而且这种犯罪只需要行为针对社会中的大部分人,并不需要真正从社会中的多数人获得资助。但是随着现代法人的发展,法人的规模日益扩大,其成员构成的规模日益扩大,法人内部特定客体满足非特异性条件。因此,本文认为,关键问题在于行为是否具有财务性。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对特定少数人实施犯罪时,可依据刑法中的《但书》来定罪。
吸食公众存款行为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没有资格吸收公众存款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
一种是有资格吸收公众存款的法人,以不正当方式吸收存款。就后者而言,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从事以下业务:
1.将存款用于帐外业务;
2.擅自提高利率或变相提高利率;吸纳存款;
3.明知或应知为单位资金,并准许以个人名义开设存款账户;
4.擅自开设新的存款类型;
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6.违反多客户开户;
7.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上海刑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