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房屋销售公司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并交付定金后,推迟了正式的房屋购买合同。12月24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新干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原告李10万元。
今年3月,李决定买一套位于金川镇的房子。同日,李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该协议规定,李于2012年4月2日在销售中心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该协议还规定,李未在约定日期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视为李自动放弃认购。此时,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转售他人,李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在协议期内,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提供该财产,则视为违约。房地产开发公司取消认购的,应当双倍退还定金。
2012年4月,李来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此时,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李在几天内签订合同。双方将约定的日期改为2012年5月10日。在约定的日期,李又来到了销售办公室,但销售人员告诉她,他认购的套房已经被别人买了,李又买了一套,李立即表示不同意。要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或退还押金。但另一方坚持不退款,也不与其签订正式合同。李随后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另一方双倍退还押金。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认购协议是双方意图的真实表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认购协议中,双方同意了定金条款,李已实际交付。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条款在定金交付时生效,被告拒绝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违约。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双倍返还李的定金。上海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