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于是以张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经审理,法院认为周以假卖房的形式骗取银行贷款,其销售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判决张应协助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本文深圳刑事律师详细介绍了。
案情
周向张借了5万元,因为资本周转不好,他想用自己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给银行。然而,他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2006年3月,周与张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同意将其在海口社区的房屋出售给张,房屋交易价格为20万元,同年4月转让。
随后,他们签署了一份承诺书,同意周在一年内将5万元归还给张。张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15万元贷款,由周使用,负责月抵押;逾期不还的,由张处理,贷款还清后由张合作转让。
2013年3月,周还清了房款,要求张还房。然而,张拒绝归还房屋,认为房屋以其名义登记,应归其所有。周只能向他索赔20万元的房价。为此,双方都去了法院。
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张某应协助周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上海刑事律师评析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的目的是由于周资金短缺和信用不合格,所以以销售形式以张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因此可以确定双方本质是借助销售财产避免正常的国家金融监管秩序,达到欺骗银行贷款的目的,属于合法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提醒
以假卖房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不仅可能承担民事风险,还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