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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牌刑事律师来讲讲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

时间:2023-05-23 09:02 点击: 关键词:上海金牌刑事律师,自首认定

  在我国刑法中,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未被抓捕、起诉前,自动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是对犯罪嫌疑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之一,但是仅在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时才能认定为自首。那么,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本文嘉定刑事律师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以上海地区的法律实践为例进行分析。

上海金牌刑事律师来讲讲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未被抓捕、起诉前,自动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自首前,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传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案例分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曾经处理过一起案件,案情如下:

上海金牌刑事律师来讲讲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

  某甲因涉嫌贪污罪被公安机关传唤,经传唤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后来,案件经审理,某甲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未被抓捕、起诉前,自动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由此可见,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行为不符合自动自首的要求,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

  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行为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自首前,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传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在本案中,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某甲经传唤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可以视为自首前主动悔过表现的一种形式,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结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以视为自首前主动悔过表现的一种形式,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根据案情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不等同于认罪态度好,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经传唤后只是口供自认罪行,而在其他方面没有积极配合调查,或者仍在犯罪行为中,那么这种“自首前主动悔过”的表现就不能得到应有的法律效果。

  综上所述,对于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行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并且在适用自首从轻处罚情节时,需注意案情具体情况的细节,确保法律效果的实现。

  四、建议

  为了避免在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行为上出现误解,建议犯罪嫌疑人在面对司法机关调查时,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尽可能地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悔过表现。这样不仅有助于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还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法律利益。

  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来说,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的表现,正确判断是否适用自首从轻处罚情节,并在裁判时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司法实践中,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行为并不等同于自首,但其可以视为自首前的主动悔过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适用自首从轻处罚情节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内容、供述的时间和方式、犯罪嫌疑人的悔过态度等多个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和判断。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行为不能简单地视为自首,其是否能够适用自首从轻处罚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最后,我们呼吁全社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全社会的法制建设和法治精神的普及。我们相信,在全社会共同的努力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一定会更加完善,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上海金牌刑事律师来讲讲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

  嘉定刑事律师提醒大家,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行为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自首前主动悔过表现的一种形式,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适用自首从轻处罚情节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和判断,同时需要注意案情具体情况的细节,确保法律效果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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