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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上海无罪辩护律师告诉您

时间:2023-05-26 09:23 点击: 关键词:上海无罪辩护律师,盗划资金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进行银行转账和存款等操作。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了这一方便来实施各种诈骗和盗窃行为。本文嘉定刑事律师将围绕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到储蓄所取款的行为进行分析和定性,并结合上海地方法规和案例进行阐述。

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上海无罪辩护律师告诉您

  一、行为的概述

  本文所讨论的行为是指某人通过利用计算机技术,盗划他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并将其存入储蓄所账户,然后再前往储蓄所柜台进行取款。这种行为涉及到计算机犯罪和盗窃两个方面,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

  二、计算机犯罪的定性

  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根据《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以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等方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有害程序或者信息;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上海市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本文所述的计算机犯罪行为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利用其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形,应该被认定为计算机犯罪。

  刑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网络或者其他技术手段,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规定,本文所述的计算机犯罪行为应该被认定为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应该被定性为犯罪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上海无罪辩护律师告诉您

  三、盗窃行为的定性

  刑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本文所述的盗窃行为涉及到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应该被认定为盗窃犯罪行为,并依法进行定性和处罚。

  上海市刑法司法解释根据《上海市刑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一)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毁灭、隐匿有关物品或者有关证据的;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其他手段假借、虚构、转移、隐瞒或者销毁财产状况、会计凭证等财务文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失或者难以追索的。

  根据上述规定,本文所述的盗窃行为涉及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并采取了伪造、转移、隐匿等手段,应该被认定为盗窃罪。

  四、案例分析

  上海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张某,在其工作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盗划他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并将其存入自己的储蓄所账户,最后前往储蓄所柜台进行取款。经过调查,张某盗划了多人账户中的共计100万元人民币。上海市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了依法处理。

  根据上述案例,张某的行为涉及到了利用计算机技术盗划他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并采取了将其存入储蓄所账户和前往柜台取款等手段。这种行为既属于计算机犯罪,又涉及到了盗窃行为。因此,张某应该被定性为犯罪分子,并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五、结论

  综上所述,利用计算机技术盗划银行资金再到储蓄所取款的行为,既属于计算机犯罪,又涉及到盗窃行为,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上海市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依法进行定性和处罚。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银行、储蓄所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同时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上海无罪辩护律师告诉您

  总而言之,嘉定刑事律师认为,我们必须认识到,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犯罪已经成为了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其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不容忽视。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计算机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并依法定性和处罚犯罪分子,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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