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一个小案例说说故意伤害罪(董卓又挨揍了):某日,被害人董卓与吕布等人入住某宾馆209房间,董卓在进房间时绊倒房间门口的垃圾桶,与宾馆的女服务员被告人貂蝉发生争吵,被告人貂蝉打电话叫来关于、张飞(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冲到宾馆209房间内将被害人董卓砍伤,后又将吕布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董卓的伤势为轻伤(甲级),被害人吕布的伤势为轻微伤(甲级)。嘉定刑事律师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一)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的区别
1、是否有人群聚集。聚众斗殴行为人都必须知道其犯罪意图的内容,都有聚众斗殴的目的,都是有意识地共同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具有统一性、一致性和针对性。反映在强大的人群中。这里的人群聚集一般是指一方聚集三人以上,但没有要求双方达到三人以上,从立法意图来看,双方必须有聚集的意图和行为。挑起事端的犯罪数量没有限制,并且不要求超过三人。
2、是否有较为缺乏明确的犯罪活动时间、地点、对象。聚众斗殴在纠集人员的同时,对斗殴的实施工作时间、地点我们都是通过事先可以确定,并通知了对方,犯罪的对象是学生明确的。而寻衅滋事罪如果系二人以上企业共同构成犯罪,则表现自己犯罪研究对象的随意性,没有根据事先的准备,往往表现为随意纠集几人,事件的发生发展具有一些突发性。
3、暴力的程度各不相同。对于暴力程度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主要成分或者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参与聚众斗殴,就构成犯罪。聚众斗殴罪对他人有特殊的要求,即殴打他人的“不良”当事人构成犯罪。所谓“恶劣情况”,是指随意武装殴打他人; 随意殴打多人或未成年人作为殴打对象或以殴打为乐,引起公愤; 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受害者自杀等严重后果。
(二)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1、从犯罪的行为研究目的与动机分析来看。寻衅滋事的动机不外乎寻欢作乐、耍威风、逞强好胜,即所谓的无事生非。比如,行为人打人毁物,只是企业为了逞强争霸、发泄自己不满或是进行报复人类社会,其目的性不强,行为方式发生的场所和手段发展都很随意。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活动动机通过比较具有复杂,其目的性较强,就是学生伤害对方一个身体心理健康。
2、就犯罪原因而言。挑起争吵和挑起麻烦是“无事生非”和违反直觉的。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行凶者经常会因为相应的原因殴打某人,但这要么是假设性的,要么是荒谬的,在公众心目中往往是一种“强盗逻辑”,没什么好找麻烦的。但故意伤害往往是有原因的。“无事生非”和“事出有因”之间的区别应该基于常识,而不是行为者的知识。
3、从犯罪对象是否特定来看。寻衅滋事罪往往是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行为人往往有打人取乐、抖威风的动机。而故意伤害罪往往是刻意选择侵害对象,目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侵害对象可以是特定的多人,也可以是特定的某一个人。
嘉定刑事律师认为,案例进行犯罪的主观故意非常具有明显问题就是要伤害被害人董卓与吕布而没有任何其他的犯意,其侵犯的对象发展也是一个特定的,仅仅是被害人董卓与吕布,同时学生伤害自己行为是发生在特定的宾馆209房间内,侵犯的客体只是通过他人的身体心理健康权,而不是企业社会主义公共管理秩序。因此,被告人貂蝉构成了一种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
上海嘉定刑事律师解答聚众斗殴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