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当前而言,不批准死刑的比例仍然相对较低,反映出地方法院判处死刑越来越谨慎,死刑案件的质量有所提高。这也可能意味着最高法院不是一个活菩萨,它会做它必须做的事情。嘉定刑事律师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的过程往往伴随着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行为,在认定犯罪时往往难以与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相区分。笔者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侮辱他人情节恶劣,敲诈勒索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只要你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机”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无端滋事型,即行为人无理取闹,打人砸物,制造事端;二是小题大做。直觉上来说,受害者之前的行为不会引起普通人类似的强烈反应。
先说一个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小案例(案例中董卓不幸在发廊被人按摩头部,这一点很重要):有一天,被告人张飞与发廊老板吕布就罪名发生争执,被告人张飞认为自己回国后受到了欺负,准备报复。于是第二天,被告人张飞、关羽打伤了老板吕布和一个正在发廊里洗头的男子董卓。(所有文章均为化名)
如果被告张飞和关羽去了一家沙龙,只是伤害了 Lü Bu 而不是董卓,他们不认识这个人,他正在洗头,也没有砸坏沙龙里的电视机和饮水机,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被告张飞故意犯罪是为了伤害沙龙老板 Lü Bu 的尸体,他的犯罪目标只是沙龙老板 Lü Bu,他是一个特定的目标。此时,被告张飞似乎犯有故意伤害罪。
问题在于,张飞和关羽不仅打伤了沙龙的老板 Lü Bu,还随意殴打了他们不认识的董卓,当时董卓正在洗头,砸坏了商店的电视和饮水机,造成了数千美元的损失,被告张飞并没有故意伤害沙龙老板 Lü Bu 的身体。相反,他的犯罪意图是扰乱社会秩序,具有攻击性,并寻求情感刺激,欺负者的动机并不明确,因此被告张飞犯有寻衅滋事罪,而不是制造混乱。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或为了争夺霸权而聚集多人团伙斗殴的行为。“群众集会”是指聚会的人很多,刚刚的人数超过三人。“聚众斗殴的主要成分”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员和指挥员。
“积极参与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直接造成他人死伤的人。“武装的”意思是在打斗中使用或携带一种工具,带有使用它的主观意图,但实际上并没有使用它。
在群体性事件中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首要分子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谋杀罪定罪处罚。积极参与的,不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与群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直接责任人难以区分的,首要分子和共犯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谋杀罪定罪处罚。
再举一个案例来说聚众斗殴(这次董卓倒霉了):犯罪嫌疑人张飞、关羽在被害人吕布经营的游戏室打游戏,与朱因退款结算发生纠纷。后来张飞和关羽叫赵云和魏延帮忙打。
赵云又给黄忠打了电话。黄忠穗和马超也纠集了几个人来到游戏室。与在场的张飞、关羽、赵云、魏延一起在游戏室殴打董卓等人,用板凳砸了一些游戏机。被害人董卓受轻伤,受损游戏机价值一万余元。
嘉定刑事律师提醒大家,张飞等人在客观上表现出多人团伙斗殴的行为,并发生在游戏厅等公共场所,给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后果; 其主观方面也有一方争霸、喜欢残酷斗争的意图。因此,张飞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视为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