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期间犯新罪的:应当立即停止死刑复核,对新罪进行调查取证并判决,而后数罪并罚进行处理。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上海静安死刑辩护律师
“枪下留人”因其高度戏剧性而迅速广为传播,但人们的关注很快超出了案件本身。日前,笔者约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陈瑞华、贺卫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等5位著名法学家,共同对“枪下留人”这一极富传奇色彩的事件发表评论。
死刑复核权下放已22年
5位法学家一致认为,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名存实亡,是本案暴露出来的最大问题。
死刑作为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无疑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为从程序上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不仅把判处死刑的权限划归中级人民法院,而且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还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并规定死刑均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标志着死刑核准权已统一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
然而19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核准权的规定未曾实施就已几成空文。为了打击严重的现行刑事犯罪,198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在1980年内,对杀人、抢劫、强奸、放火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接着,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出《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规定:除对反革命和贪污犯等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外,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因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被判处死刑的,都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死刑复核期间犯新罪怎么认定?
死刑复核期间犯新罪的:应当立即停止死刑复核,对新罪进行调查取证并判决,而后数罪并罚进行处理。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二、 死刑复核的任务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
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死刑复核是为了进一步对死刑判决的法律适用性进行认定,避免出现误判的情况,由司法机关在死刑执行之前进行合法性的审验。在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期内犯罪分子一般处于收监状态,如果又进行了新的犯罪活动,则肯定需要追究相关责任,在司法机关认定后可以一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