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刑事纠纷律师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史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万元的;
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 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静安刑事纠纷律师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不宜独立作为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入罪情节。正确适用本规定,需要特别注意,这里的不报、迟报、谎报行为是作为其他渎职行为的情节而存在的,对于单纯的不报、迟报、谎报行为构成渎职犯罪并据此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用本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还规定了一些其他定罪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基于各种原因未再规定。其中未就“严重中毒”作出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严重中毒不具有普遍性,与伤亡后果存在一定的交叉以及实践中严重中毒没有明确的认定依据;未就“公司、企业的停业、停产、破产”作出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公司、企业有大有小,单纯据此判断危害后果不够严谨,统一以经济损失判断更为合理;未就“损害国家声誉”作出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践认定较为困难,且可为“社会影响”所涵括。同时需要注意,《立案标准》确定的这些情节都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对于罪责轻重的判断不无重要的参考价值,尽管《解释(一)》未再专门规定,但《解释(一)》保留了兜底条款的规定,这些情节仍是兜底条款的重要判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