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公安机关从异地押解犯罪嫌疑人回办案单位所在地,路途上往往需要较长时间。那么,押解路途上的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刑事拘留时间。刑事拘留期限如何计算?针对这个问题,静安刑事辩护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
有观点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计入刑事拘留时间。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在路上的时间”,刑事拘留的期间也是法定期间,所以在押解路上的时间不应计入刑事拘留期间。
而且,由于目前我国地域辽阔,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犯罪嫌疑人是在异地抓获,从异地押解犯罪嫌疑人回办案单位所在地,往往我们需要一个较长时间,这就给刑事拘留措施分析以及相关案件的及时有效处理技术带来经济困难。
静安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上述意见反映了犯罪嫌疑人异地移送将对强制措施的期限产生一定影响,但如何计算羁押期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期限的规定,由于下列原因,将返还途中的时间计入刑事拘留期间: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期间不包括在路上的时间”,适用于上诉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在期满前已经送达邮局的案件。刑事拘留期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计算,不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计算。
2.从异地押解需要一个较长一段时间的,可以通过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在特殊教育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我们可以有效延长一日至四日”的规定,符合社会条件的可以选择依照该条第二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管理可以得到延长至三十日”的规定,并不重要影响中国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案件。
3. 公安机关实际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计入刑事拘留时间的,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刑事拘留期限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静安刑事辩护律师表示,刑事拘留期间应包括刑事诉讼所花费的时间,如果您的权益受到了伤害,一定要寻求法律的保护,静安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