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虬江路律师公司谈过失杀人案--航运安全

时间:2021-09-28 14:02 点击: 关键词:虬江路律师,公司法,上海静安公司法刑事律师事务

 

  1.2 章节和结构

  第一章对本论文进行了概述,说明了考虑过失杀人问题和新法案的必要性。它还考虑了工作的结构和方法。第二章集中讨论了与公司刑事责任有关的一些一般性问题,以及促使人们呼吁制定公司过失杀人新法律的历史事件。这里要讨论的一些问题包括:过失杀人的定义、重大过失及其应用、鉴定理论、自由企业的预示、聚合过程和双重反应。第三章对Simon Jones和Solway Harvester案件中的公司过失杀人案进行了研究,对死亡的X射线、随后的调查以及调查后的审判进行了尝试。还将讨论与起诉有关的问题。第四章将专门分析2007年《企业过失杀人和企业杀人法》。它将包括该法的简要背景历史、与普通法重大过失杀人罪的关键方面有关的问题、独立于被起诉的航运公司的举证过程、揭开公司面纱的问题以及与小公司有关的鉴定问题。第五章是对第四章所涉及的问题的重新陈述和结论。

  每一章的结论都应是一个总结,指出关键问题,并为强调起见将其纳入其中。而结论将摘录每一章处理的关键问题,并将其与我的个人意见和改革建议相协调。
 

  1.3 研究方法

  公司过失杀人罪的监管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现在必须评估和解决这些变化可能对起诉公司产生的影响。

  一些研究和辩论已经考虑了普通法下的公司过失杀人问题,在以前的立法中,公司仍然是不可触及的,因为检察官要成功起诉公司的过失杀人罪是非常困难的。造成这种困难的主要原因是要求起诉方证明被认为是公司控制人的严重疏忽的行为或不行为与实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由于难以证明这种程度的证据,导致很少有公司因过失杀人而被定罪。2007年《公司过失杀人和公司杀人法》希望改变现有的公司过失杀人的普通法,使其更容易成功起诉公司的过失杀人行为。该法案似乎没有对企业过失杀人的监管程序提出任何修改,这仍然是HSE、警察和CPS共同努力的职责;它也没有使惩罚更加严格。然而,它打算消除一直以来保护公司免受起诉的障碍。人们还认为,"新的法律将使起诉更容易成功,特别是对大型组织的起诉。这主要是由于根据新的法律,检方将不必确定该组织活动背后的控制者。相反,起诉的重点是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包括个人和集体的行为"。因此,这项工作的目的是要说明这项新法案是否能克服旧法的问题,以便从2008年4月6日开始实施时,我们将看到更多的公司,特别是航运公司在 "公司过失杀人 "的罪行下被成功起诉,这些公司在高层有明显的个人或集体管理失误,导致死亡。
 

虬江路律师公司谈过失杀人案--航运安全
 

  为了实现本论文所设定的目的和目标,本研究的基础将通过基于文献的研究来进行。本文所包含的信息将从案例(法律报告)、书籍、期刊和电子资源(视听材料)中收集。此外,还将采用案例研究技术,利用所审查案件的笔录来揭示2007年《公司过失杀人和公司杀人法》出现之前的公司过失杀人问题。案例研究方法 "是一种经验性调查,在现实生活背景下调查当代现象;当现象和背景之间的界限不明显时;并且使用多种证据来源"。它对研究非常有用,因为它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复杂的问题,甚至扩大经验,或通过以前的研究加强已经知道的东西。它涉及到 "对行动中的实例的检查","对一个有界系统(案例)的研究,作为从一个类别中抽出的实例,或者说,把案例作为一个有界系统的问题来研究,以表明、发现或研究。案例通常是一个具有内在兴趣的实体,虽然与其他案例相似,但它有一个独特的内部统一性特征。它所处的环境或背景对整个研究非常重要,因为它和观察的重点之间的相互作用导致了更丰富的描述,从而更好地理解"。每个 "案例研究 "的产物都是不同类型的概括:从实例到一个类别,从实例到多个类别,或者关于案例本身"。
 

  2 过失杀人的概念

  "......在所有的罪行中,过失杀人似乎是最难定义的,因为它涉及到如此多和如此不同的杀人情况。" 虽然在法律上,"谋杀是有恶意的非法杀人行为。过失杀人是没有恶意的非法杀人行为"。

  根据 "普通法,所有不属于谋杀的非法杀人行为都是过失杀人。现在有许多非法杀人的法定形式,包括,例如,通过危险驾驶造成死亡。"这个术语涵盖了几种杀人行为。"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因为它的范围只被一个极端的谋杀和另一个极端的意外杀人所限制"。尽管法律上承认有几种行为属于过失杀人,但按照惯例,有些人必须将过失杀人分为两种形式--自愿和非自愿。这种区分是这样的:对于自愿过失杀人,一个人可以有谋杀的犯罪意图和行为,但他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谋杀,而是一种不太严重的刑事杀人。普通法认为,只有当杀人是挑衅的直接结果时,才会发生自愿过失杀人。然而,《杀人法》将挑衅作为法定辩护理由,与其他两类故意杀人罪并列,规定 "如果在谋杀指控中,有证据表明陪审团可以认定被指控的人被挑衅(无论是被所做的事情或所说的事情或两者同时挑衅)而失去自我控制,那么挑衅是否足以使一个有理性的人做出他的行为,这个问题应由陪审团决定;在决定这个问题时,陪审团应根据他们认为会对一个有理性的人产生的影响,考虑到所做和所说的一切。 "
 

  另一方面,非自愿过失杀人是由各种杀人行为组成的,这些行为虽然不是恶意预谋的行为,但根据普通法仍然是不合法的。当然,确立非自愿过失杀人罪所需的行为以多样化的形式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由于恶意的界限是不确定的,因此不可避免的是,在谋杀和过失杀人之间的界限也存在着相应的不确定性"。可以肯定的是,问题并没有到此为止,因为存在着 "过失杀人和意外死亡之间的另一条模糊的边界线"。
 

  2.1 过失杀人案中重大过失检验标准的演变阶段
 

  旅程始于贝特曼案,在该案中,一名医生在分娩过程中失去了一名病人,上诉法院首次认定重大过失是过失杀人的标准。Lord Hewart CJ在此案中提出。

  "为了确定民事责任,原告必须证明(除了死亡造成的金钱损失),A对B有照顾的义务,该义务没有被履行,并且该违约行为造成了B的死亡"。此外,为了确保过失杀人罪的定罪,"......检方必须证明上述三点,此外还必须让陪审团相信,A的疏忽构成了犯罪"。他继续补充说:"'--为了确定刑事责任,事实必须是这样的:在陪审团看来,被告的过失超出了主体之间单纯的赔偿问题,表现出对他人生命和安全的漠视,构成了危害国家的犯罪和值得惩罚的行为'"。后来,在1937年的Andrews案中,上议院确认了对过失杀人罪的这种严重过失测试,在该案中,由于被告危险和鲁莽地驾驶汽车导致死亡,法院判定被告过失杀人罪。
 

  接着是Lawrence案,一名摩托车司机因鲁莽驾驶导致死亡而被定罪。在该案中,上议院认为,犯罪的犯罪意图表现在司机开车时从未考虑过风险,或者即使他认识到风险的存在,也完全无视。在这里,陪审团要确定风险是否明显和严重。用来确定风险严重性的标准是一个普通谨慎的驾驶者的标准。1983年的Seymour案很快紧随Lawrence案之后。在该案中,一名货车司机试图用他的货车把他女朋友的车推开,结果把她压在了车里。上议院以鲁莽驾驶导致的过失杀人罪将其定罪,认为考德威尔对某些伤害的鲁莽行为是鲁莽杀人的必要犯罪意图。此外,1985年,两艘水翼船在香港港口发生碰撞,枢密院适用了新形式的鲁莽杀人罪。枢密院在Kong Chuck Kwan一案中认为,法院在Lawrence一案中的立场得到了Seymour一案的支持,适用于本案。理事会继续认为,早期案例中的测试足够全面,对每一个不属于推定过失杀人领域的非自愿过失杀人案都很有用。
 

  然而,1993年的Prenticehow案试图摆脱Lawrence和Seymour案中的这一立场,表明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违反义务的行为相当于'重大过失'。(a) 对伤害健康的明显风险漠不关心;(b) 对风险有实际预见,但仍决心去做;(c) 对风险有认识,并有意避免,但在试图避免时也有高度疏忽,陪审团认为有理由将其定罪;对被告职责要求他解决的明显而重要的问题,不注意或不注意严重的风险,'超出疏忽'。 "在Adomako案中,上议院最终放弃了Lawrence和Seymour,在该案中,麻醉师没有注意到为病人提供氧气的呼吸机管道已经断开。上议院维持了先前的判决,即该麻醉师被正确地判定为因失职而导致的非自愿过失杀人。在1999年的Lidar案中也遵循了Adomako案的原则,受害人半靠在被告的汽车上与他争吵,被告开车离开,导致受害人被汽车的后轮碾压。上诉法院在判定被告犯有过失杀人罪时指出,要对过失杀人罪负责,被告不仅必须预见到发生严重伤害或死亡的风险,而且还必须评估该风险极有可能发生。
 

  2.2 为什么将过失杀人罪扩展到公司?

  长期以来,刑法一直在处理个人的错误行为,这些人被认为是独立和自我指导的,有能力为自己思考,并有自由意志选择做对或做错。因此,他们所做的选择如果是错误的,就会受到谴责,如果是好的,也可能会受到赞扬。像公司这样被设计好的系统是不被这种责任概念所容纳的。在我们生活的世界里,公司以多种方式对生活产生影响。我们穿的衣服、吃的食物、喝的饮料都是由公司加工的,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我们是依赖它们的。然而,在向我们提供食物、衣服和饮料的过程中,它们以某种方式污染了我们的环境,这反过来又危及我们的生命。也有可能在他们的产品到达我们手中之前,一些参与产品生产的人就已经受伤了,这可能导致他们死亡,甚至丧失能力。同样,人们在吃了公司生产的食物、穿了公司生产的衣服、甚至喝了公司生产的饮料后,也很有可能受到伤害,在R诉F.&M.Dobson一案中,生产 "Cock-ups"(一种坚果太妃糖)的公司提供了一种 "Cock-ups",一位女士将其放入口中,却发现这不是一种糖,而是一把涂有巧克力的斯坦利刀。那么问题来了,这些公司是否可以像那些做出错误选择的个人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法律而言,"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人,与拥有、管理和服务它的人分开存在"。因此,在严格责任的基础上,如果它犯了刑事罪,它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公司不太可能犯下重婚和性犯罪等需要人类行动的罪行。

 

  "虽然公司长期以来一直要为一系列的犯罪行为负责,如污染犯罪和涉及财务违规的犯罪,但在公司活动导致工人或公众死亡或受伤的情况下,整个公司刑事责任问题变得极为引人注目和有争议"。其中一些导致死亡的公司活动包括:1987年的泽布吕赫灾难,自由企业先驱号渡轮倾覆,造成192人死亡;还有国王十字路口火灾,造成31人死亡;以及1988年的阿尔法派尔灾难,造成167人死亡。在一些灾难性的火车事故中也有生命损失,如索索尔、帕丁顿和哈特菲尔德事故,这些事故夺去了数条生命。虽然这些火车事故 "伴随着对铁路公司无能、自满和安全管理不善的指责越来越多",但对早期灾难的调查 "确定了 "不安全的做法"、严重的缺陷 "和管理层在安全方面的 "重大缺陷 "作为原因。
 

  2.3 船舶中的公司过失杀人和重大过失测试的应用

  公司过失杀人发生在不安全的船舶或船舶中的不安全操作,并最终以某种方式导致了死亡。以前,在提出过失杀人指控之前,必须要有鲁莽的行为--对是否有人被杀的鲁莽行为。然而,1994年的阿多马科案改变了这一切。在涉及违反职责的刑事过失杀人案件中,指示陪审团采用严重过失的检验标准就足够了,而不需要参考Lawrence案中定义的鲁莽的检验标准,或者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调整。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它已经从鲁莽变成了严重疏忽作为测试标准。这一基本立场被Mackay勋爵放大了,他说"......我认为过失法的普通原则适用于确定被告是否违反了对已死亡的受害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这种违反责任的行为被确定,下一个问题是这种违反责任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如果是这样,陪审团必须继续考虑这种违反责任的行为是否应被定性为重大过失,从而构成犯罪。这将取决于被告在发生违约时所处的所有环境中所犯下的违约行为的严重性。陪审团必须考虑,被告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偏离了他应承担的适当的谨慎标准,涉及到[死者]死亡的风险,是否应被判定为犯罪。
 

  为了确定过失和重大过失,必须考虑Law Lord概述的以下因素。被告违反职责的严重程度,以及被告在事件发生时所处的所有环境。陪审团将考虑被告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偏离了他所应承担的适当的护理标准,涉及到病人死亡的风险,以至于应该被判定为犯罪行为。因此,答案是:"在涉及违反职责的刑事过失杀人案件中,指示陪审团采用上诉法院规定的严重过失测试就足够了......没有必要参考Reg .v. Lawrence案中关于鲁莽的定义......尽管主审法官完全可以使用普通意义上的'鲁莽'一词作为其法律阐述的一部分,如果他认为这对特定案件的情况来说是合适的。主要来说,Mackay勋爵是针对个人提出的--一个负有注意义务的人或处于严重疏忽的人。但事实是,大多数航运情况涉及的船舶都是由公司而不是个人拥有的。因此,我们必须继续考虑与公司有关的情况到底是怎样的。直到最近,还不可能对公司本身的刑事过失进行定罪,除非发现可以确定为公司的 "指导思想和意志 "的个人本身犯有严重的过失。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公司本身不能被起诉,必须做的是确定可以说是公司的指导思想和意志的关键人物,看看他们是否犯有重大过失。在Tesco案中,这种指导思想和意志将是某种高级个人,如董事会主席、总经理或其他高级个人,可以说他的行动和决定体现了公司。如果这样的人犯了重大过失罪,根据所谓的识别原则,他可以和公司一起被定罪。
 

  2.4 识别原则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发现英国的刑法总是很难让公司对应受指责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法律方面看似无能为力的原因是对与此类犯罪相关的个人化责任概念的执着。"然而,随着公司法发展出公司人格的虚构--公司是一个法律'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被起诉的想法--刑法没有花很长时间就取消了这一虚构,并将其叠加在其个人主义的刑事责任概念上。" 法院开始揭开公司的面纱,以确定一个人是否 "以适当的犯罪意图实施了犯罪行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公司中的高级人员的思想与公司的思想被确认。这就是《自由企业先驱报》一案的情况,该案是对验尸官裁决的司法审查,宾汉姆勋爵说:"......在适当的事实中,可以对公司确立过失杀人所需的犯罪意图,我认为原则上没有理由不确立这种指控。因此,人们可以通过观察公司的指导思想和意志来确定针对该公司的犯罪意图。他继续补充说,。"无论被告是公司还是个人被告,都必须通过对其适当依赖的证据来证明必要的犯罪意图和过失杀人的行为,从而确定过失杀人的成分"。法官在这里似乎是说,是的,你必须有针对个人的证据,如果该个人是公司的指导思想和意志,那么这就被视为针对公司的证据,但你不能暗示的是,你不能进入一个叫做聚合的过程。
 

  2.5 汇总过程

  这就是利用几个人的犯罪意图来给其他人定罪的简单方法。我们假设有17个人为一家航运公司工作,而这17个人犯了刑事罪,那么你就会得出结论,航运公司一定犯了这个特定的罪行。这17个人只有在他们是公司的指导思想和意志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后果,但如果他们只是17个雇员,那么应该起诉的是这17个雇员而不一定是公司。因此,你不能把个人的不法行为汇总起来,然后转嫁给公司,除非这些人是公司的指导思想和意志。从本质上讲,针对个人被告的案件不能通过针对另一被告的证据来加强。同样,针对一个公司的案件只能通过适当的证据来证明该公司的罪行。这就是汇总的过程。因此,你能通过鉴定理论做到这一点的唯一方法是说那些有严重过失的人是高级官员,他们是公司的所有意图和目的,因此公司是有罪的。这就是《自由企业先驱报》最后的法律立场,对此有两种回应。

 

  2.6 对《自由企业先驱》的双重回应

  政府立即采取了立法措施,以解决检方在试图证明公司在重大过失杀人方面有罪时所面临的问题。这一即时的立法回应在1988年的《商船法》中设立了一个新的不安全操作的法定罪行。

  根据1988年《商船法》第31条的规定,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对船舶的安全操作负有责任的船东、拆船人或船舶管理人对不安全操作负有刑事责任,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处以最高五万英镑的罚款,或经起诉可处以两年的监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得到了一个新的不安全操作的罪行,虽然不再是了,但被翻译成了1995年的MSA,并且也适用于在英国领海内的非英国船只。该法案要求这些船舶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船舶以安全的方式运行,但如果非英国船舶只是由于天气或不可避免的情况而进入英国领海,则不适用该法案。当然,这个回应并不充分,似乎也没有解决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快速的回应,只是说现在有这个新的罪行,但并不适用于所有船舶。第二个也是较长的回应是2007年的《过失杀人法》,该法于2008年开始生效
 

  3 案例研究

  根据交通部海事事故调查处的记录,在2008年1月2日至2008年6月21日期间,共有28个正在进行或正在进行的海事事故调查,而在2002年6月29日至2008年6月24日期间,共有222个已完成的海事事故初步审查。有趣的是,在1989年至2001年期间,总共有五千九百六十起海事事故和事件,其中只有一百六十七起得到了调查。这些事故中的大多数很可能会引起公司过失杀人罪的起诉,但却没有,而少数的起诉也没有成功,因为起诉不能确保过失杀人罪的定罪,如Solway Harvester一案。另一方面,在索尔维-哈维斯特案和西蒙-琼斯案中,我们将对那些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未能确保误杀定罪的原因进行研究。

 

  3.1 Solway Harvester案

  本案中的七名船员,包括两兄弟和他们的表弟,于2000年1月11日乘坐索尔威收割机出海,在 "索尔威收割机在爱尔兰海,距离马恩岛海岸11英里的地方坠毁",他们的死亡 "对构成邓弗里斯和加洛韦的Machars的偏远村庄造成了破坏。在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员发现了 "船上有11处严重的安全漏洞"。在这些发现之后,该公司的董事理查德-吉德尼先生 "在马恩岛的道格拉斯高等法院面临7项过失杀人罪。 审判 "在控方证据结束时停止了......在审判法官、代理执法官Andrew Moran QC裁定没有案件需要回答之后"。法官说:"提交给陪审团的证据不足以确定有任何不小心的地方,特别是关于当时船只的共同和公认的做法"。然而,检察官认为,索尔维收割机被允许在有大量故障的情况下起航,有故障的水灾警报器和没有甲板盖。陪审团被告知,尽管该船有水灾的历史,但旨在驱散洪水的底舱泵无法使用,而且该船的水密门不知为何被绑住。然而,主审法官不同意检方的观点,并 "批评了检方证据的几个方面",称 "在姐妹船Tobrach-N号发生水灾后,Gidney先生表现出 "积极主动和有安全意识的行为",不能对Solway Harvester号上的安全漏洞负责"。莫兰先生接着说:"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让陪审团得出结论,认为受抚养人的行为在任何方面偏离了预期,"当然也不能确定为犯罪。"   上海静安公司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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