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而构成的犯罪。经鉴定确系伪劣商品,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和《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接下来就由上海黄浦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辩护
当行为人构成一个犯罪时,人民对于法院应依据进行犯罪案件事实、犯罪情节及行为人的社会环境危害最大程度如何认定刑罚。在认定企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事实时需考虑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量”以及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所造成的后果。在这里,情节是指构成主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事实以外的能够产生影响中国社会发展危害很大程度的各种方法具体事实实际情况,如行为人的动机,是不是累犯、主犯等。这里的社会经济危害严重程度是指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对社会生活造成的或可能就会造成的损害不同程度。如果行为人的造假公司规模大,所销售服务产品数量大、范围广,则应认定工作行为对社会主要危害极大程度大,反之我们社会带来危害程度小。
二、关于罚金的辩护
1、《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一般来说,行为人非法获利的数额大、情节严重,则罚金数额高,反之就少些。尽管法律没规定决定罚金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但基于刑法原则和刑法的基本精神,决定罚金应考虑行为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经济承受能力大,罚金数额高一些,反之少一些。如果行为人经济承受能力小,而判处罚金数额高,执行不现实时又减免,则有失适用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从刑事政策出发,建议判处罚金应考虑行为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2、根据企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社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进行刑事案件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政府机关提高工作研究人员可以参与经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网络犯罪的,应从重处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我国法律环境问题座谈会纪要》第5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分析应用方面法律若干重要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开展工作技术人员积极参与活动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心理行为的,从重处罚。”
三、犯罪未遂的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货物价值超过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销售额3倍的,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视为犯罪未遂。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上就是上海黄浦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黄浦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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