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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身份性侵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1-08-24 10:01 点击: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上海市性侵案律师,松江刑事诉讼律

  2020年4月9日晚,微信官方账号南风窗发表了《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3年,揭开总裁父亲的画皮》一文,指控养父在长达3年内非法拘禁、暴力性侵犯,迅速形成舆论爆点。

  此案之所以能吸引大众的注意力,与受害者是未成年女孩有关,与两人养父女的特殊关系密切相关。作者将以本案为切入点,与大家一起学习,探讨特殊身份性侵未成年人的涉罪问题。

  一、我国对特殊身份性侵犯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与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幼女是否同意构成强奸罪,重罚是我国刑法确立的特殊保护原则。

  为加强对未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2高、2部于2013年10月23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罚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第2款明确了认定特殊身份人构成性侵犯罪的条件。

  对于14岁以上未成年女性承担特殊责任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受害人孤立无援的局面,迫使未成年受害人就范,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该条款的立法意图是约束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利用优势地位对未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性剥削。因为法律应该对未成年人发挥监护人的作用,限制未成年人的性自由是为了防止强者以自由而欺负弱者。

特殊身份性侵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制

  二、此类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四大难点。松江刑事诉讼律师

  尽管14岁以上的未成年少女比幼女的认知、判断能力有所提高,但其身心发展尚未完全成熟,对情感性质的辨别能力较差,错误地将好感视为爱情,如师生恋现象。与此同时,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缺乏独立性,在物质、精神条件上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责任的人,也存在着一定的服从与依赖关系,非自愿状态下受到性侵犯。

  那么,对于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和未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性关系,如何判断是以爱的名义,爱情是利用优势地位进行的性侵犯呢?对此,笔者认为应该从四个方面来认定

  第一,特殊责任人的范围是什么?性侵犯意见第9条明确表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护理、医疗等特殊责任的人。

  另外,通过查看裁判文书网,自《意见》发布以来,适用该条款的公开判例共有8个,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基本上限制在第9条中列出的身份类型,实践中尚未扩大,但不应对上述身份作出限制解释。例如,教育责任不限于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或直接授课、管理的教师、班主任,在以往的判例中,课外辅导员、外聘体能教官均依法被认定为对未成年受害人负有教育和培训责任的教师。

  二是如何理解利用优势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院周峰法官写的性侵犯意见的理解和适用:利用优势地位强奸是指行为人故意利用与未成年受害人之间的监护、教育、医疗等特殊关系,使未成年受害人的生活条件、接受教育、医疗等受到不利影响的方式,对受害人施加压力,必须忍受行为人的强奸。例如,养父以虐待、减免生活费强迫养女容忍强奸。长沙某判决书中,受害者生母因病失去劳动力多年卧床,受害者继父以不同意不支付生活费为理由,与15岁未成年受害者发生性关系,然后依法以强奸罪判处罚。

  第三,什么是孤立无援?

  以上理解和适用指出,所谓利用未成年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进行奸淫,是指由于种种原因,未成年受害人处于必须依靠上述特殊职责人员的资助、抚养、照顾和救助等状态,行为人故意利用这一状态,迫使受害人容忍奸淫。例如,利用身患严重疾病落街头等需要救助的情况,对未成年受害人实施奸淫。

  四是如何把握迫使的证据标准?

  因为迫使这个词仍然对受害者的不自愿性进行规制,所以确定受害者有优势地位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检查是否违反受害者的意志,而只能将其优势地位作为违反受害者意志的有力证据之一。

  但在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强制手段和程度的认定,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受害人身心脆弱和与行为人有特殊关系的情况,此时对非自愿的认定应远远低于普通强奸罪的证明标准。

特殊身份性侵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制

  三、域外法对此类犯罪的规制是否可取。

  《德国刑法》第180条规定,与受自己教育、抚养或监护的18岁以下人发生性关系的,可以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款;2003年《性犯罪法》规定,滥用信任关系的,与18岁以下人发生性关系的,可以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款。也就是说,无论在mainlandChina还是英美法国家,滥用信任地位的剥削利益被视为犯罪都是正常的立法。而且德英等国不以受害者不自愿为要件,只要承担特殊责任的人与18岁以下的受害者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认定犯罪成立。

  通过解释,我们不难发现,虽然中国通过发布《性侵犯意见》加大了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了一些利用特殊身份性侵犯未成年人的案件,但由于许多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意见本身只是司法意见,威慑力有限,对受害人的不自愿性仍有规定,导致该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极其有限。

  四、结语。

  行而不辍,未来可期。不久前,新华社、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纷纷推文:刑法第十一次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增加特殊职责人员的性侵犯罪,对具有监护、收养、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均应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这一提案及时有效地呼应了我国公民对严惩此类犯罪的强烈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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