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对当事人人身自由权的一种强制管理方法,对于我国刑事拘留的一些企业相关国家法律基础知识,我们自己其实并不是很清楚,以下是虹口刑事律师为您整理的最新刑事拘留的一些问题相关信息法律制度规定,希望对有所不同需求的你有所帮助。
我们来看看新的刑事拘留程序,规则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明。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许无奈关照的情况之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逮捕被拘留人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和批准请求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
关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庞大怀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国民检察院应该自接到公安构造提请同意拘系书后的七日之内,作出同意拘系或许不同意拘系的抉择。国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不批捕理由不服的可以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或者申诉。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申请保释候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企业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进行有关环境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进行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全面依法管理作出拘留决定,并将自己有关国家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发展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严格执行。
公安行政机关进行核实有关国家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管理机关工作负责人签发拘留证,并立即派员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提供协助公安机关以及执行。
人民检察院可以先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刑事诉讼,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四款或者第五款规定的情节特别紧急,不能申请拘留程序的,可以立即申请拘留程序。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执行回执送交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犯罪嫌疑人。除阻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拘留的原因和地点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不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作出拘留执行犯罪嫌疑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和不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理由。 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的,在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实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新的情况和线索。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不逮捕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通知公安局释放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必要逮捕证据不足的,可以改为保释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并通知公安局执行。
公安行政机关工作对于我们决定进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企业需要政府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请同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审查批准。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情况姓名、住址,身份信息不明的,拘留期限自查清其真实社会身份之日起计算。对于有证据研究证明有犯罪行为事实的,也可以按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姓名提请全国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这些都是刑事拘留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咨询虹口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