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走私犯罪中的走私货物或物品应当归属于“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而不是违法所得。亦即“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通常包括犯罪工具和某些犯罪对象,比如非法经营的专营、专卖物品等(违禁品除外)。“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非法利益。因此,在刑事判决中,对于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判决“予以没收”,而非“予以追缴”。
哪个单位的,怎么单位还犯罪了?
和人一样,单位可以构成走私罪,被告人里就多了一项“某某公司”。
符合三个条件,单位就悲催了,构成单位犯罪:一是走私这个事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二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单位老大或者老大授权的其他人决定同意这么干的;三是好处都是单位的。
41.单位犯罪,罚谁?
基本上,是单位交钱、人坐牢。
单位犯事,罚单位外加两拨人,一拨叫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一拨叫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干活并发挥了较大作用。
42.单位犯罪能自首吗?
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自动投案,并且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就会认定为单位自首。
如果只是单位的某个员工自首,属于员工个人的自首行为。
所以,单位自首,都自首。个人自首,大家算不算,得看是不是关键人。
43.单位的一个部门连个法人都不是,也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吗?
可以的。所以叫单位犯罪,不叫法人犯罪。
如果是部门或者分公司等分支机构自行决定、自行实施的走私犯罪,就是分支机构犯罪,而不能追究公司。
只要符合三个条件,就是分支机构犯的事:一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干的坏事;二是好处归分支机构;三是公司对分支机构干的坏事不知情。
44.单位犯罪后发生重组或者被依法注销了,是不是就没事了?
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庙。
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时,原单位依然是被告人,对原单位罚款的,向新单位执行,执行幅度不超出新单位从原单位承接的财产。
被撤销、吊销、或者破产了,对单位就不追究了。
但是以上两种情况下,原来参与干了坏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跑,继续追究。
45.单位犯了走私罪对单位有什么影响?
影响大了,甚至是覆灭性的。
判决前,单位的账户资金会被冻结、单位的货物会被扣押、单位的财务账册及各类业务资料会被查封、老板或者下面的员工可能会被关押在看守所,银行可能断贷、客户不再合作、员工纷纷离职。
判决后,老板和骨干可能都要进监狱服刑,公司还要缴纳高额罚金,以及补缴税款,元气大伤。如果是上市企业,还得向股东披露违法事项,股价会遭受重创。如果正在上市,基本就停在半路,上市无望了。
46.说我偷逃那么多税款,怎么算出来的?
海关关税部门算的,而且目前只有他们能算,是法律规定的走私案件核税部门。
程序上,缉私局提申请,交证据材料,核税部门核税。所以,自己算的不算数。那么自己算的就一点用都不管?不是的。如果自己或者律师算的和海关算的不一样,认为海关算多了,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异议,一般案子在谁手上就向谁提,缉私局、检察院或者法院同意后,还是回到原来算数的部门重新算。
偷逃税款这事,不好算,建议让专业律师算。
47.说我一吨货物真实价格10万元,这数海关是怎么算出来的?
官方说法,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审查。
“成交价格”是海关法的准用术语,和企业常说的采购成本、交易价格、财务成本等不完全划等号。
如何看海关认定的“成交价格”对不对,专业、复杂、细致,得靠专业律师。
查到真假两套单证的,以真实单证认定成交价格。查不到真实单证的,根据付汇渠道、银行流水、会计账册以及其他证据认定。
确定不了成交价格怎么办?按顺序依次这么办: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出的国内批发价减去进口税以及进口的利润和费用、其他合理方法。 上海奉贤刑事专业律师
48.我从国外购买的一根象牙就是5万,怎么说我是走私25万元的象牙?
不冤枉。
有些不让进出口的东西是看值多少钱,来定判多少刑的,但是值多少钱是法律规定的,不是买卖中形成的。
比如珍贵动物制品。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由林业部确定,水生的由农业部确定。
一根未加工的象牙,按规定就是价值25万元,一张蟒皮按规定就是价值9000元,没得讨价还价。
总体价格由鉴定机构根据规定的价值和数量进行测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