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有时会发生这样的场景,你互相争吵,对方打你一拳,生气你立即打对方一拳回来。当警察来处理时,他们会把你带走。在这个时候,我相信很多人会自信地说:别人先打我,我反击,这不是正当防卫吗?
下面,让上海奉贤区刑事律师用真实的案例。为您解读。什么属于正当防卫?
案件介绍
2017年11月2日晚,小王和他的朋友小张在开发区的一家餐馆吃喝。他们都喝得有点多。他们开始吹嘘谁更富有,生意更大。结果,他们互不让步,吵了起来。小王先把瓶子扔在地上。小张看到这一点,打了小王的脸。当小王看到对方先动手时,他还手打了小张。然而,由于他喝得太多,他被小张打倒在地。小王很生气。他捡起刚才破碎的啤酒瓶,绑在小张的脖子上。小张的脖子上突然流了血。警察赶到后,立即将小张送往医院治疗。小王也被传唤到警察局接受讯问。面对警察,小王自信地说,在反击之前,对方先打了他。他是正当的辩护,不应该抓住他。经法医鉴定,小张的伤势构成轻伤。小王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小张的行为也涉嫌殴打他人,将受到行政拘留。
律师评案说法
在生活中,经常发生这样的场景,对方打你一巴掌,你立即打对方一拳回来,警察来了,很多人然后自信地说:他先打我,我反击属于合法的防御!
如果被对方殴打,你可以选择报警,避免,但如果反击,导致情况扩大,双方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正当辩护的本质是制止非法侵权,保护合法权益。其他人先打你,你反击,通常被认定为相互殴打,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伤害对方的结果,所以没有正当辩护的意图,不能构成正当辩护。
从现有的司法案件来看,很少有案件被认定为正当辩护。大多数实施正当辩护行为的当事人都是故意伤害和杀人的。正当辩护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护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应该采取行动,但记住不要采取行动,采取行动,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制止非法侵权,对非法侵权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辩护,不承担刑事责任。
应满足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非法侵害;
二、必须权必须进行;
三、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违法侵权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一定限度;
五、对违法侵害行为人造成制止违法侵害行为时,造成损害的行为。
特别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权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本规定,行使特殊防卫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前提;
第二,正在进行严重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针对非法侵权人本人,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权人伤亡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仍为正当防卫,不属于过度防卫,受法律保护,不承担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谋杀、谋杀、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和公民非常有害,很难制止这些犯罪,新刑法特别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与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公民更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上述情况下,小王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正当辩护,因为对方的殴打不是明显的暴力行为,也没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主观上,这并不是为了阻止对方。他首先挑衅酒瓶,并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两人的行为应该是相互斗争。因此,两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互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主观上有非法侵权的故意,客观上有非法侵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相互斗过程中一般没有正当的辩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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